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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6日5时28分许,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x牌GSX-R600型二轮摩托车,从本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杨路三官堂桥北侧桥坡时,被告人陶某所驾车辆失控撞在机非隔离带上后倒地,造成乘坐在该车后排的被害人张怡开放型颅脑损伤、右眼视神经萎缩致右眼视力丧失,经司法鉴定其伤势已构成重伤。经查,被告人陶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经认定,被告人陶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邹某、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普陀沪公交认字[2010]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补充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支付了被害人因人身损伤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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