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5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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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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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9日
判案書
1. 在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大律師代表。於審訊中,兩名警員曾作供亦曾接受辯方大律師盤問。上訴人自己亦有作供,而上訴人亦要求第二被告人作為他的辯方證人。
2. 裁判官聽取過及考慮過四位證人的證供內容,亦觀察過四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表現,最後裁判官的結論是兩名警員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都是各按自己對案件的記憶如實於庭上作證,他認為兩名警員並沒有於法庭上誇大其詞。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均各按自己獨立的記憶來作供,所以他認為這正是解釋到為何他們的證供內容有上訴人所提出的矛盾。但裁判官的結論是這種矛盾不會影響到他對兩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的評估,最後他認為兩位警員的證據是可信及可靠。
3. 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刻意提及剛才上訴人提出兩名警員的證供矛盾之處。裁判官結論認為這種矛盾沒有影響到他對該兩名警員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是他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不可信和不可靠,不是事實所在,亦不可能為事實所在,因此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4. 至於上訴人的證人(即第二被告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第二被告人的證詞亦是毫不可信,亦不可靠,因此他沒有接納第二被告人的證供。亦因為裁判官接納了兩名警員的證供,因此裁判官裁決上訴人販賣毒品的罪名成立。
5. 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詞,本席認為審訊中沒有任何理據令裁判官的裁決有不穩妥或不安全之處,故本席沒有任何理據來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因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譪蓮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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