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 34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4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6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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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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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8年6月26日
裁決日期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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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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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是作出自辯。
2. 這宗案件案情並不複雜,證供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在事發時她駕駛著她的私家車沿太子道西行,這路段有四條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用大約時速20公里在左三線行駛,現場多車,她留意到在左四線有一壞巴士,而一輛工程車就停在壞巴士後,兩車停定在左四線。控方第一證人亦留意到在工程車後依次序有一私家車及一架的士,兩車當時亦停定了,並打左邊指揮燈,控方第一證人稱她駛過左四線的私家車,即左四線之私家車的車頭在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一半之位置時,左四線的私家車的左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右邊的乘客位。
3. 撞車時控方第一證人有將車扭向左,嘗試閃避,但車身仍然停在左三線。控方第一證人為了避免她的車進一步受損,兩車有接觸後,將車扭右,並在前一車的位置停車。停車後,控方第一證人見到她的車的右車身車尾有花痕,上訴人的車左邊車頭燈鬆脫,而她的車停車後仍然停在左三線。
4. 警方到達現場時,兩車都沒有被移動過。在庭上控方證物P.3亦有畫出兩車停定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嘗試向上訴人索取賠償,但是得不到上訴人回應,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決定報警。
5.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亦有作出詳細的盤問。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4和第5段都有記錄當時上訴人盤問的問題。上訴人最主要盤問關於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第一眼見到上訴人的車時的位置的問題,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她的車當時是由左二線切線,所以才被他的車撞到,但是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他的說法。
6. 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時到現場的警員,他證實見到兩車的損毀,他指出上訴人在現場曾經對他說,他的車是沿著太子道西行,在左四線,他見到現場有壞車,所以準備向左切入第三線,他見到他的左後方有一輛白色私家車,收慢想讓他,於是他切左,但是在切線時白色的私家車亦在郁動,於是導致兩車有碰撞。上訴人在審訊時亦有盤問控方第二證人,上訴人稱他當時在現場沒有向控方第二證人說出上述的一番說話,控方第二證人不同意上訴人的說話。控方第二證人指現場兩車的距離約有一輛私家車的車位,但是他忘記了在現場是否有煞車的痕跡。
7. 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詳細的證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9段亦有記錄,本席不會就每一項敍述出來。上訴人的版本最主要是說他當時見到他前面有一輛工程車和一輛巴士,所以他要轉往左三線。上訴人說他見到後面有一輛私家車收慢車速讓他的車「斜出」,但是發生碰撞,他於是立即停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賠償,他不肯答應。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拖他的車,造成車頭燈損壞。
8. 上訴人作供完畢後接受盤問,他稱他在轉線時有打燈大約10多秒,他見到有一輛白色私家車在後面收慢車速讓他駛出。主控官向上訴人顯示證物P.3指出上訴人停車時不是完全在左三線內,上訴人因此才說只差兩吋就完全進入了第三線。
9. 裁判法官聽了各證人的供詞後,跟住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在一個最適當的位置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因為他有機會觀察到各證人在作供時的神情和回答問題時的態度。最終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10.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批評控方證人的證供。他亦提及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過往的駕駛紀錄。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在判案時,多次提及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證供和證物相片上的路段非常吻合。而控方證人以前的駕駛紀錄跟本案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11. 上訴人亦指責裁判法官對他有偏見,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完全不是偏見,他是經過仔細分析後,才認為上訴人的版本不值得相信,這是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上訴人亦多次批評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關於煞車的痕跡,其實有關這一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亦有提及過。在事實上,上訴法庭不需要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寫出每一項他有考慮過的事實。
12. 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整份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非常小心地裁定當時的事實,繼而作出裁定。
13. 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理由支持這個上訴。上訴人的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詩韻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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