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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诉曾某

时间:2008-06-05  当事人: 黃某、曾某   法官:聆案官羅雪梅   文号:HCPI 750/2007

 
HCPI 75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07年第7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某  
  對  
被告人 曾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8年6月5日

判案書日期 :  2008年6月5日

 

判案書

 

背景

1. 本案是有關原告人黃先生因一宗工傷而涉及的傷亡賠償損失評核。

2.   黃先生是被告人曾先生的僱員,意外前,他是曾先生的泥水匠。在2004年10月7日在工作時,黃先生從工作梯墮下,而引致他身體嚴重受傷。

有關責任問題

3.   由於曾先生沒有於法定的時限在法院存檔送達認收書,法院在2007年12月17日登錄被告人敗訴。因此,今天的聆訊只是處理黃先生有關要求傷亡賠償損失的計算。

4.   曾先生一直沒有律師代表,今天親自出庭應訊,仍然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本席透露,就著黃先生提出的賠償金額,並沒有爭議。由於曾先生沒有律師代表,他雖然沒有就著黃先生所要求賠償金額提出任何爭議,但本席認為不能接受曾先生在沒有律師代表或得到任何法律意見下與原告人達成一個有關賠償金額的和解協議。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仍然需要作供,證實他要求的賠償金額。

有關黃先生的傷勢及治療

5.   黃先生因本次的意外,脊髓神經受損,受傷的位置為脊椎神經骨的C5至C7段,被診斷為非破裂性頸傷,有持續中央脊髓症候群,此症狀並引致黃先生非完全四肢癱瘓及大小便失禁。黃先生的傷勢,令他頸部以下的身體行動嚴重不便,膀胱以下的知覺亦受損。

6.   法庭於較早前命令所有有關的醫生報告及醫生專家證人報告可以不需證人作證下而成為證供。其中一名的醫學專家為矯形外科及創傷系專科葉國興醫生,他在報告內診斷黃先生患上中央脊髓症候群、非完全四肢癱瘓及神經原性膀胱。葉醫生估計黃先生的整體身體損傷程度為整體身體的71%;葉醫生並認為,由於黃先生的身體受傷嚴重,他應不能再繼續做裝修工人。

7.   另外,泌尿科專科醫生顧家麒醫生在報告內確認黃先生患上神經原性腸道。有關黃先生泌尿系統的損傷,郭醫生估計是整個人身體的29%。

8.   本席考慮了所有的醫生報告,接受醫生報告內提及的診斷及意見。

9.   黃先生在本席前作供,確認他的書面證人口供。黃先生於這次意外後,須留醫大約兩個月,並接受物理治療超過大約一年。他在意外發生直至今天為止,仍然是病假中,醫生批准病假直至2008年7月16日。

10.  黃先生今天向本席透露,他現時雖然可以在拐杖的幫助下,不需要任何人協助而可以自由行動,但是他的左手仍然不自主地不斷抽搐痙攣,經常感覺酸軟。另外,他也向本席透露,他現時雖然每天需要服用大約十種不同類型的藥物,來幫助及改善他大小便失禁的情況,可是他仍然需要每天早、午、晚三次洗膀胱。本席於觀察黃先生作供時的狀況後,認為他的身體傷害,正如兩名專家在報告內所作出的診斷一樣。本席接受黃先生的證供。

11.  就著黃先生上述所受到的身體傷害,現本席考慮黃先生他的傷害賠償:

(一)痛苦及失去生活情趣賠償

12.  黃先生向本席,醫生與及他的證人口供內均透露,於意外發生前,他是一個十分好動的人。他尤其喜愛遠足、爬山。可是在這次意外後,他不能繼續這些活動。在意外發生直至現在,他仍然未能工作。在這次意外中,黃先生並沒有受到任何例如骨折等的傷害,但他身體受到最大的損害就是他的脊髓神經受到的創傷,而引起各項的後遺症。

13.  本席於考慮了律師的陳詞及考慮了這些例案: 李定林(譯音)(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HKLR 657);陳斯琪(譯音),(Chan Sze Ki v Department of Justice & Another [2006] 3 HKLRD 413)及 劉頌南(譯音)(Lau Chung Nam v Au Wai Man, unrep, HCPI 335/2002)。本席認為,黃先生所受到的身體創傷和所受到的痛苦與及失去生活情趣的賠償,應是屬於李定林一案中,屬於中度嚴重傷害與重大傷害之間的類別。

14.  本席考慮了上述個案後,認為黃先生在這項目的賠償損失應為700,000元。

(二)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15.  有關黃先生在意外前的月薪,區域法院在黃先生僱員傷亡賠償的訴訟中,裁定黃先生在意外前的月薪為15,600元。曾先生今天在本席前也確認黃先生意外前的月薪為15,600元(即是黃先生日薪為650元,他每月平均工作24天,所以月薪為15,600元)。

16.  黃先生透露,他在意外發生直至今天,仍然沒有工作。有關醫生發給他的病假紙,是由發生意外後直至2008年7月16日為止,因此他仍然在病假中。本席考慮了黃先生的傷勢,認為他現時的身體狀況亦仍然不宜繼續工作。

17.  葉醫生雖然在他的報告中認為黃先生於復原後適合幹一些不需站立的工作,例如收銀員等等, 但是本席今天觀察了黃先生作供後,得悉他目前仍然需要接受各種多項治療,幫助他康復 ,因此 ,以黃先生的教育水平,本席認為黃先生其實可以說是喪失工作能力。故此,本席接受律師的陳詞,認為他完全失去賺錢的能力。因此,以他每月15,600元的月薪計算,由意外發生日直到目前為止,他的收入損失總數為748,800元(HK$15,600 x 48個月)。

(三)強制性公積金的損失

18.  由意外發生日,直至到今天為止,以748,800元的損失計算,5%的公積金供款,他的損失總數為37,440元(HK$748,800 x 5%)。

(四)將來收入損失

19.  黃先生在意外時54歲,現時58歲。因此,律師陳詞稱,計算他將來損失適用的乘數應為4。律師引用了例案呂常樂(譯音) (Lui Sheung Lok v Wah Wah Travel Services Ltd  [2000] HKLRD 372)。本席考慮了該例案,認為4為一個適合的乘數。本席於上述裁定黃先生受到的傷勢,認為他不適合幹任何工作,所以接受律師的陳詞,認為黃先生已喪失工作能力。因此,這項的賠償總數為748,800元(HK$15,600 x 12 x 4)。

20.  有關他將來的強制性公積金的損失為37,440元(HK$748,800 x 5%)。

(五)將來損失謀生能力賠償

21.  有關這項賠償,原告人在他賠償計算書內並沒有提出,但無論如何,既然本席已接納及判定黃先生將來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也作出了補償,所以本席認為黃先生這項的要求,不應作出任何賠償。

(六)特別損害賠償

22.  黃先生在他的傷亡計算書內,有關補品及交通費用的索償原本為30,000元。可是黃先生未能提交任何單據支持他的索償,因此,律師在今天向本席表示,黃先生現時只要求5,000元的賠償。本席考慮了黃先生的傷勢及他過去接受了多項治療,認為5,000元是一個合理的數目,因此批准這項賠償金額為5,000元。

(七)未來醫療費用

23.  根據泌尿專科顧家麒醫生報告內建議,由於黃先生的膀胱泌尿所受到的傷害,估計他每年需要的治療費用為12,500元;而每月的額外藥物費用為600元。本席接受顧醫生在報告內提出有關黃先生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黃先生現年58歲,本席認為律師提議計算賠償的乘數12合理,因此, 在這項目的賠償 ,本席裁定為236,400元((HK$12,500 + HK$600 x 12) x 12)。

總結

      HK$  
  1. 痛苦和失去生活情趣賠償 700,000  
  2.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748,800  
  3. 將來的收入損失 748,800  
  4. 將來喪失謀生能力的賠償  0  
  5.  強制性公積金的損失 74,880  
  6. 特別損害賠償  5,000  
  7. 未來醫療費用  236,400  
      _________  
    總數 2,513,880  

利息

24.  另外,本席裁定一般損害賠償,利息為2%,由傳訊令狀日開始計算,直到今天為止。而審訊前的收入損失及特別損害賠償,利息為評定利率的一半,由意外發生日,即是2004年10月7日起開始計算,直至今天為止。

25.  另外,有關上述的賠償金額,計算利息後,仍需減去原告人獲得的1,198,536元的僱員賠償。

訟費

26.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本訴訟的訟費,如雙方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院評定。

27.  另外由於黃先生是法律援助,故他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計算。

 

 

  (羅雪梅)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

 

原告人: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的吳文堅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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