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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藍某某

时间:2008-07-22  当事人: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344/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4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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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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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2日

裁判日期: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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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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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三項控罪:控罪(一):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控罪(二):未經行政署長事先批准而使用區徽圖案;控罪(三):未經行政署長事先批准而使用區旗圖案。經審訊後,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當庭獲釋。上訴人向裁判官申請訟費被拒。上訴人現就裁判官拒絕頒下訟費令的命令,提出上訴。

2.根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述,控方指在事發時,其中一名喬裝顧客的貿易管制主任證人在一小販區的小販攤檔拿起一個匙扣觀看,並向上訴人詢問匙扣的售價,上訴人回答10元。他們便拘捕上訴人,並檢走一批包裝上均註有「18KG.P.」字樣、其中部份附有區徽區旗圖案的鎖匙扣作證物。上訴人作供時指,她並非有關攤檔的東主,她當時是因東主要上洗手間代為看管攤檔、並按東主吩咐當有客人詢問貨品價錢時回答10元的。

3.裁判官認為當其中一名證人在涉案小販攤檔詢問鎖匙扣的售錢時,上訴人的確曾告知售價為10元。然而,他認為兩名證人之間的證供有些重要的分歧出現,根據他即時的口述判詞:

“x…x.x.x,“x”,“$x”,x,x,“x.”[x]

他亦表明,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他並不接受上訴人的證供,基於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所以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

4.上訴人律師的完備上訴理由,概括來說,指裁判官質疑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才裁定他不能倚賴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從而判上訴人無罪。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官理應行使酌情權,判予訟費給獲釋的被告,除非有正面的原因存在令致他認為不應頒下訟費令。但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作為是招致嫌疑,而沒有行使酌情權去接納成功脫罪的上訴人作出的堂費或訟費申請,錯誤拒絕頒予訟費令。

5.一般而言,裁判官就批准或拒絕頒下訟費令的命令,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的。主審裁判官就決定訟費的事宜上是有廣泛的酌情權,他在庭上直接聽取證供,處於最有優勢的位置來決定什麼因素有助他對訟費作出裁決。除非裁判官明顯地在考慮行使酌情權時越權,否則上訴庭並無干預的基礎或理由。

6.答辯人同意上訴人律師的論點,答辯人認為既然原審裁判官判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控罪,即使上訴人的確被裁定為回答了控方證人有關匙扣的售價,這亦不屬任何招嫌疑的作為,答辯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乃錯誤地拒絕頒下訟費令。

7.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條,裁判官在處理任何簡易罪行後,若判被告人無罪,則可命令將訟費判予被告人。

8.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在x.x[2000]x第117頁中指出:

「……如果被告人為某些控罪受審而後來獲判無罪,在正常情況下,他顯然應當獲得補償,由公帑支付他為抗辯該等控罪而招致的訟費。當法官行使酌情權,考慮是否即使有該一般原則,也應判被告人不得獲付全部或部份訟費時,很明顯,法官必須整體審視被告人的行為,但大前提是該等行為須與被告人的控罪有關,這不得局限於某段時間。不過,既然法官是在被告人獲判無罪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換言之,構成控罪的事實陳述已被陪審團裁定為不足以作為罪證——一般而言,與斟酌事項最有關的行為,必定是被告人在接受調查及審訊時的行為:諸如被告人最初對調查人員有何反應,面對指控時如何應對,其應對與其後的抗辯是否一致。最後還須考慮的是:對被告人不利的理據的強弱,以及被告人在何種情況下獲判無罪。……」

9.一般來說,假若被告人的行為本身招致嫌疑,或被告人令控方相信控方案情較實際情況有力,或被告人之獲釋乃基於技術上的情況,則被告人不應獲得訟費。

10.夏正民法官在x.x&x,x/2000一案中,詳細分析了何謂行為本身招致嫌疑,他認同如果要拒絕頒下訟費令:

“…x.”

他又指出:

“…x‘x’x.x,x,x,x,x,x’x.”

11.賴盤德暫委法官在x.x,x/2007一案中,處理訟費上訴時考慮了x.x,x/2007,他說:

“x,x’x,x,x,x.x,x,x,x.

x.

x…”

12.在本案中,裁判官以上訴人回應證人價格查詢一點,作為構成她自招嫌疑之事實基礎:

「雖然被告人在證供中指出她曾向PW1表示那小販攤檔並不是屬於她的,但無論如何,被告人都回應了PW1有關售價的查詢。本席認為,任何合理的人看到被告人的表現都會認為被告人就算不是東主,都會是售貨員或類似身份的人士。被告人回應來自可能是客人的價格查詢,毫無置疑就是以行為將自己和有關貨品扯上關係。如果被告人所說屬實,她大可以向客人表示東主不在,但會在很短時間就回來,這樣便可以解決了所有問題。再者,被告人又聲稱她是不會代阿梅做買賣的,那為何她不將實情向PW1相告本席認為,只要被告人沒有回應價錢的查詢,可能就沒有她被拘捕這一回事。結論是被告人在本案確有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本席拒絕了辯方的訟費申請。」

13.然而,此作為正正就是賴盤德暫委法官所指“x,x”的作為。

14.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錯誤行使酌情權,本席須介入干預,下令上訴得直,頒下上訴及審訊時的訟費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鍾方律師行委派鍾慶滔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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