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申某甲、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柳民初字第648号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文波,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8岁,汉族,柳河县人,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申某乙(被告申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英杰,通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甲、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其子张明明于1999年8月3日凌晨在被告申某甲开办的蒸食店玩扑克时,被告申某甲所用蒸馒头的锅炉发生爆炸,致使其子被锅炉喷出的蒸汽严重烫伤,并于同月5日下午死于柳河烧烫伤医院。因锅炉未登记,安全阀失灵,且所有权属于被告罗某,故二被告对其子死亡均负有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子医疗费3860.86元,死亡补助费(略)元,交通费220元,护理费60元及丧葬费2000元。

被告申某甲辩称,其于1999年5月以(略)元的价格向被告赊了一台锅炉用于做馒头。同年8月3日凌晨,因锅炉爆炸,将原告之子张明明烫伤致死。其当时也被烫伤,现无力承担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辩称,其已将锅炉于1999年5月以(略)元的价格赊给被告申某甲,所有权已转移。且原告之子未满16周岁,原告所提出的其子死亡补偿费计算有误。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1999年8月3日凌晨,原告之子张明明在被告申某甲开办的蒸食店玩扑克时,被告申某甲所用蒸馒头的锅炉发生爆炸,致使原告之子被锅炉喷出的蒸汽严重烫伤,并于同月5日下午死于柳河烧烫伤医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诉讼争议焦点为:1、锅炉爆炸原因2、哪位被告对锅炉拥有所有权3、锅炉是否登记4、原告之子死亡补偿费应按何标准计算

针对诉讼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现将各方证据分述如下,并阐明本院对证据确认与否的理由。

原告方所举证据:

1、医疗费29张,经本院法医鉴定合理药费为3369.12元,因二被告对鉴定后的合理药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照片三张”、“诊断书”、“法医鉴定书”、“交通费收据(计200元)”,鉴于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柳河县锅炉检验所“事故报告书”分析的事故原因为:(1)申某甲违反操作规程,停炉后炉内火未压住,炉内自行燃烧,导致炉温升高,急剧升压,引起锅炉爆炸;(2)申某甲没经培训,不懂锅炉使用安全常识,经常超压运行;(3)锅炉未注册,不建档,不检验;(4)安全阀已全锈死,失灵;(5)司炉工无证操作,严重脱离岗位;事故结论为:(1)安全阀失灵;(2)长期超压运行;因二被告对“事故报告书”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农业人口户口簿”,证实原告之子张明明于X年X月X日出生,二被告对此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徐继勋证言”及“询问罗某笔录”主要证实徐继勋为申某甲于1999年5月安装的锅炉及罗某是将锅炉以(略)元的价格兑给申某甲。因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唐文涛证言证实罗某与申某甲之父申某乙协商罗某将其锅炉以(略)元的价格赊给申某甲,罗某之妻帮申某甲安装了机器设备,但蒸食店未办理执照。虽原告对此证据质证有异议,但因此证人证言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联,证据来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申某甲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照片一张,证实安全阀非锅炉生产厂家制造。因双方当事人质证无意见,予以采纳。

2、温红群证言证实原告之子张明明没帮申某甲做馒头,而是在蒸食店玩扑克。因原告及被告罗某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且与本院已确认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3、罗某雨证言与温红群证言基本吻合,本院亦予以确认。

4、申某军证言,因申某军是申某甲之弟,而其所证内容又无其他证据相辅证,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罗某所举证据:

1、唐文涛证言、质量证明书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因其他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询问申某甲笔录”内容与本院已确认的证据吻合,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为:被告罗某于1995年5月从长春市文教茶炉厂购买一立式汽水两用茶炉。此炉购回后,被告罗某从未到锅炉检验所对锅炉进行登记建档,无锅炉使用证。1998年7月,被告罗某更换了锅炉的安全阀及压力表,但一直未校验。次年5月,罗某与被告申某甲之父申某乙口头协议罗某将其立式汽水两用炉以一万元的价格赊给被告申某甲,但罗某以申某甲未交锅炉款为由未将此炉的质量证明书及安装使用说明书交给被告申某甲。同月,申某甲找徐继勋将此炉安装后,在未办营业执照、未经培训且无司炉工证的情况下,即用此炉蒸馒头。

1999年8月3日凌晨1时,被告申某甲开始用锅炉蒸馒头,约2时停炉。因炉胆内火未压住,炉内又自行燃烧,导致炉温升高、升压且安全阀锈死失灵,引起锅炉爆炸。正在蒸食店玩扑克的未满16周岁的原告之子张明明(X年X月X日生)随被告申某甲前去查看时,均被喷出的蒸汽严重烫伤。同月5日下午2时,原告之子张明明在柳河烧烫伤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之子在抢救过程中共花医疗费3369.12元人民币。原告支付就医交通费200元。

综上,本院认为,锅炉作为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国家对此有严格的管理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被告罗某购买锅炉后未对锅炉进行登记,虽与被告申某甲之父,达成赊购锅炉协议,并将锅炉交付被告申某甲,但却未将此锅炉的“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资料交给被告申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二被告间转让锅炉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故二被告间口头赊购锅炉合同无效,被告罗某仍是此锅炉的法定所有人。被告申某甲用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锅炉蒸馒头时,无证违规操作,锅炉长期超压运行,安全阀失灵,导致锅炉爆炸,致原告之子烫伤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申某甲应承担原告之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罗某作为锅炉的所有人亦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损失范围符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丧葬费及死亡人员补偿费的规定,应予支持。但丧葬费及死亡补偿费应按该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死亡人员丧葬费,按实际合理的支出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及第四十九条“受害人生前无固定收入,不满十六周岁的,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当地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补偿五年”的规定计算。原告张某是其子张明明的法定监护人,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其子张明明夜不归宿,被烫伤致死。原告对其子张明明之死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照《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某甲赔偿原告之子张明明医疗费3369.12元,护理费60元(3天×2人×1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死亡补偿费(略)元(350.55×12月×5年)及丧葬费2000元,合计(略).12元的百分之九十,即(略).91元;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自负百分之十的责任,即2666.21元。

案件受理费1970元,实际支出费用30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原告承担1142元,二被告承担1278元。

上列应执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文龙

审判员戴洪源

人民陪审员王富龄

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兆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