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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与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丁某甲之姐。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丁某甲诉称:2006年2月,我委托被告唐某某在湘乡市云门商贸步行街购买门面,交款后,被告唐某某于2006年8月分三次从开发商手中退取门面购房款共计x元,并于2006年10月7日出具了借据给我,经多次催还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某某立即偿还欠款。

被告唐某某辩称,我借原告丁某甲人民币x元是实,我现无力一次清偿,只能分期偿还。

查明:2006年2月,原告丁某甲委托被告唐某某至湘乡市云门商贸步行街购买门面,交款后,被告唐某某于2006年8月分三次从开发商手中退取门面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元,并于2006年10月7日出具了借据给原告丁某甲。此后,被告唐某某未及时将该款偿还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所欠原告丁某甲委托购房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唐某某在2010年2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x元;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欠x元,在2010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

二、原告丁某甲放弃要求被告唐某某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750元,被告唐某某负担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春辉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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