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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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x.x
對
被告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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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決書
1.2008年6月6日,被告人提出以下的申請:
“(1)x’x,2007.
(2)x.”
2.2006年5月25日,原告人提出本案的申請。2007年2月2日,原告人獲司法常務官判予勝訴的命令,但原告人的損失則有待評估。2007年7月9日,法庭把損失評估定於2007年7月26日進行。2007年7月26日,法庭把評估的法律程序押後至2007年10月31日進行。
3.在2007年10月31日,原告人的損失的法律程序進行評估之日,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於是日,本庭在聆訊後判處原告人可得$96,759,本庭於判案書的第4段列出由於被告人破壞合約而引致原告人遭受損失的項目。被告人只針對本庭於2007年10月31日的判決而提出是次申請,他沒有針對法庭於2007年2月2日所作出的判決命令提出申請,該勝訴命令是有關原告人在責任上可得勝訴的命令。
4.在原告人申索書的第14段,原告人說:“x,x.”在第17段,原告人指出下列的事項:“x’x,x.
x
(1)x$48,000
(2)x:
(a)x$4,960
(b)x-x
(c)LESS:x
x($4,101)
(3)x$20,000
x$96,759”
5.由於被告人沒有針對2007年2月2日的勝訴命令提出申請,故此該命令仍然有效。很明顯,根據該命令,被告人破壞合約引致原告人遭受損失,本庭於2007年10月31日所要判決的,就是由於被告人破壞合約而引致原告人遭受損失的款額,本庭在該日沒有就被告人是否破壞合約作出判決,因為法庭於2007年2月2日已對該問題作出判決。
6.被告人指出,2007年10月31日本庭所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在他的誓章,丘怡平先生代表被告人說:“x.
7.x,x%x$20,x,x.x....x$20,x....x.
8.x,x,x.
9.x,x$32,x.”
10.根據丘先生的誓章,他的抗辯理由是,被告人根本上沒有破壞合約,根據x先生在2007年10月31日的證供,證物P1的第8段,他指出,被告人沒有完成合約內的工程,在證物P1的第8段他說“x’x,x,x,x.x,x,x&x’x.”
11.x指被告人破壞合約,2007年2月2日,法庭作出原告人得直的命令,這即是指被告人是破壞合約的一方。丘先生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任何針對的申請,故此該命令仍然有效,這即是說被告人是破壞合約的一方,因此,丘先生在誓章的指稱,即被告人沒有破壞合約的指稱是不能成立,亦不能被接受的。
12.被告人在誓章中指出,被告人已於2006年10月20日前往x、C,1/F,x’x,x,並且在商業登記作出適當的修改,但丘先生承認他沒有更改公司註冊處被告人的地址,這必定是被告公司收不到有關法庭文件的原因。即使本庭給予被告人過時提出上訴的申請,被告人亦要顯示本庭在2007年10月31日的判決是錯誤的,而被告人有實際勝算的機會,本庭完全找不出在這方面的任何證據,被告人根本上沒有勝算的機會,因此,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是次申請。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13.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2008年6月24日聆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Huen&x律師行律師x,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
丘怡平先生,被告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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