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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卢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8-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87号

云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云高某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饶康,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娟,云南省普洱市司法局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普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饶康,被上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高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8年7月28日前)支付卢某某股权转让款19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20万元,共计210万元整。以上款项付款期限为:2008年5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其余款项于2008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由卢某某在高某支付上述第一笔50万元款项的同时将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云x)交还高某。

三、由高某负责将德福公司起诉卢某某的案件(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撤诉处理。

四、如高某未按照以上约定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愿意承担30万元违约金。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清结。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卢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减半收取即x元,由高某负担。

经本院审查,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张宇

代理审判员黎泰军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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