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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尚某某与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03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略),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4)。

委托代理人郑培明,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郑培明,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X号华地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骏,云南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某、尚某某起诉称: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06年1月陆续向二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并口头承诺在2006年6月还清。然而,被告公司不信守承诺不按期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重新写下300万元的借条,并将原来的借条收回,再次承诺于2007年3月7日前将欠款归还原告。但是被告依然不守信用,至今不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只有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王某某、尚某某;二、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某、尚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云南焦点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杨越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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