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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刘某某与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成民终字第25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伟,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伟,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永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尚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8)锦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尚某建系夫妻关系,尚某某系二人婚生女。2003年12月18日,尚某建与四川三洲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三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尚某建购买三洲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街“娇子苑”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127.90平方米,房屋价款为x元。第八条约定,2004年12月31日前三洲公司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尚某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三洲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其责任,尚某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三洲公司按尚某建已付房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尚某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尚某建按约支付房屋价款。三洲公司逾期向尚某建交付房屋,双方就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现三洲公司尚某尚某建逾期交房违约金2831元。尚某建依据双方于2005年3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三洲公司支付了3800元天然气入户费。尚某建于2006年9月16日因病死亡。

另查明,三洲公司已经于2007年6月20日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资料交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同年10月9日,取得成都市锦江区X街X号房屋的大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尚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31元以及逾期办理尚某某、刘某某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备案的违约金(以x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从2006年10月6日起至2007年11月5日止)。

二、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尚某某、刘某某天然气入户费250元。

三、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尚某某、刘某某违约金2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元,由尚某某、刘某某负担15元,由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尚某某、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渝

代理审判员杨塞兰

代理审判员唐骥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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