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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邝XX与喻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8-07-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1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怡翠花园翠竹苑8座703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怡翠花园翠竹苑8座703房。

委托代理人陈XX,本案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东二东怡花园C区X座510房。

委托代理人苟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邝XX因与被上诉人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XX、邝XX同意分二期共支付50万元给被上诉人喻XX。第一期款项30万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余下款项20万元于2008年8月31日前支付。若上诉人陈XX、邝XX未按约定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上诉人喻XX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诉人陈XX、邝XX履行了上述约定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不再互相追究责任;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合共x.5元,由上诉人陈XX、邝XX负担;

四、上诉人陈XX、邝XX与被上诉人喻XX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应当事人要求制作本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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