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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娥与董保华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A,女。

被告B,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84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于1986年12月生育了女儿C。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喜欢打牌、搓麻将,为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其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被告对家庭也不照顾,连原告身体不好时,也不照顾。2007年10月,因被告经常出去,不顾家,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分房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所生女儿由其自己选择跟谁生活。

被告B辩称,双方的婚姻经过属实。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其只是偶尔在外打牌、搓麻将,但不是赌博,只是娱乐。其工资卡也都交给了原告,不可能去赌博。平时家里的家务其也是做的,也没有不关心家庭和女儿。2007年10月双方并未分房睡,只是因其上中班晚回家,为了不影响原告才睡到另一房间。其会多关心家庭、多做家务,希望原告给予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2月生育女儿C。2007年10月,为被告外出打牌等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08年11月起,双方分房就寝。原告遂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审理中,因原被告就婚姻问题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只要双方能多加强沟通、相互谅解,被告积极兑现要求和好的承诺,而原告亦能真诚给予被告机会,则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经审查原告诉称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尚不充分,其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璋

书记员宣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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