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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德地热安装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8-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四初字第15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大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镜,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德地热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以被告企业字号与本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金德”文字注册商标)相同、易使他人对原、被告企业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金德地热安装有限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大连金德地热安装有限公司”,尤其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但不包括为办理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事宜。

二、被告大连金德地热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即至二00八年十月十日止)办理完结本公司注销公司登记事宜。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孔繁盛

审判员逄春盛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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