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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589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政治部创作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丹,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外经贸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聂丹,被告世纪超星和被告外经贸大学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外经贸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系《没有绣花的手帕》一书(以下简称《没》书)之作者,我对《没》书享有著作权,我本人以及我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世纪超星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没》书电子版收录入其开发和经营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向其用户外经贸大学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外经贸大学则在内部局域网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提供浏览或者下载《没》书之服务。世纪超星之行为已侵犯我对《没》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外经贸大学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亦应与世纪超星共同向我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立即停止侵权,共同向我赔偿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345元、律师费375元以及交通费37元。

被告世纪超星辩称,我公司认可周某某系《没》书之作者。我公司系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和经营者,超星数字图书馆亦确曾收录《没》书电子版。外经贸大学系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之一,我公司将超星数字图书馆安装于外经贸大学服务器,外经贸大学可以在其内部局域网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之服务,但外经贸大学并不能对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进行控制、维护、增删或者更改,故超星数字图书馆之法律责任应由我公司而非外经贸大学承担。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周某某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我公司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没》书从超星数字图书馆删除,且已赴外经贸大学删除该校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书,但我公司不同意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外经贸大学辩称,我校同意世纪超星之答辩意见。且我校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仅在内部局域网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之服务,我校并未通过超星数字图书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我校并不能对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进行控制、维护、增删或者更改,故我校不应对超星数字图书馆承担任何责任。世纪超星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赴我校删除我校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书,但我校不同意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黄河出版社于1994年12月出版的《没》书版权页署名为周某某著,且标注字数为153千字,印数为8000册,定价为6.8元等。

周某某系中国作家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周某某创作完成的《银饰》、《伏牛》、《人猴大裂变》、《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曾被改编拍摄为电影,且《银饰》、《向上的台阶》、《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曾被翻译为英文或者法文版本。周某某另向本院提交数份图书所载的作者周某某简介,以证明其本人以及其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

世纪超星系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和经营者,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有《没》书电子版。外经贸大学系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之一,世纪超星将超星数字图书馆安装于外经贸大学服务器,外经贸大学可以在其内部局域网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之服务,但外经贸大学并不能对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进行控制、维护、增删或者更改。世纪超星向其用户外经贸大学提供的超星数字图书馆采取先试用后收费模式,但外经贸大学内部局域网用户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之时无须向该校支付费用。

案外人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数图)系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市场运营者,世纪超星向外经贸大学提供的超星数字图书馆即为通过超星数图所提供。超星数图曾于2006年9月20日向外经贸大学图书馆出具承诺书,称外经贸大学仅负责超星数字图书馆项目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及反馈使用者提出的相关信息,而并不具体参与超星数字图书馆运营;超星数图负责组织超星数字图书馆相关数据及书目信息的上传、修改、维护,保证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正常运行;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已经经过相关权利人之授权,如外经贸大学因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引发任何著作权侵权纠纷,超星数图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等。

周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聂丹于2008年3月27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在外经贸大学图书馆X楼检索课教室对外经贸大学内部局域网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提供浏览或者下载《没》书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周某某分别于2008年4月1日和4月7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共计2759元,周某某称此费用系为本案以及其他7个案件所共同支出。

世纪超星称其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没》书从超星数字图书馆删除,且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均称世纪超星已赴外经贸大学删除该校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书。周某某称其对此未予核实,并坚持其要求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立即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

周某某向本院提交其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本院提交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且称此费用系为本案以及其他7个案件所共同支出。周某某另向本院提交出租汽车费发票若干,且称此费用亦系为本案以及其他7个案件所共同支出。

上述事实,有《没》书、中国作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银饰》、《伏牛》、《人猴大裂变》、《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简介、《银饰》、《向上的台阶》、《香魂塘畔香魂女》等作品外文版本、数份图书所载的作者周某某简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周某某与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出租汽车费发票、超星数图承诺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没》书版权页署名为周某某著,世纪超星、外经贸大学亦认可周某某系《没》书之作者,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周某某系《没》书之作者。周某某对《没》书共计为153千字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世纪超星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对该数据库承担法律责任。世纪超星将《没》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且向其用户提供限内部局域网的浏览或者下载《没》书之服务,其此举已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没》书并应经周某某之许可。世纪超星并未举证证明其将《没》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已经周某某之许可,故本院认为世纪超星之行为已侵犯了周某某对《没》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世纪超星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收录《没》书,并删除外经贸大学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书。世纪超星应向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没》书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周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世纪超星对于周某某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周某某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外经贸大学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其并不能对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进行控制、维护、增删或者更改,且其仅在内部局域网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之服务,且其并未通过超星数字图书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外经贸大学对超星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认为外经贸大学向周某某承担之责任应仅限于协助世纪超星删除该校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书。周某某要求外经贸大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之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收录《没有绣花的手帕》一书,并立即删除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服务器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没有绣花的手帕》一书,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删除行为予以协助;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三千七百八十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七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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