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甘民三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新世纪彩色包装印刷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住址:兰州市X区雁滩工业城南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新世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雅文,刘辰,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住址:北京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北大方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东,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新世纪彩色包装印刷有限责任某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新世纪公司从天津市广聚汇鑫电脑有限公司购得方正世纪RIP软件光盘、方正世纪CID字库2.1软件光盘、新女娲扑字2.0软件光盘一套后,安装于该公司电脑系统使用,方正公司认为,方正公司拥有方正世纪RIP2.I(英文名称:方正(略).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新世纪公司未经方正公司许可,在其营业场所电脑系统内非法安装使用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利用其对外提供服务获取非法利润,该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世纪公司停止使用该软件,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新世纪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前向方正公司支付人民币(略)元,如不依约定支付款项,则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方正公司将重新提起侵权之诉;
二、方正公司接受款项后,放弃追究此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周内向新世纪公司提供方正世纪RIP3、0标准版(连接机型海德堡(略))软件,提供发票及全套合法许可使用资料,并安装调试及提供后期技术服务;
三、新世纪公司保证合理使用方正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不得向任某第三方提供软件系统或进行逆向工程行为;
四、新世纪公司在追究销售商责任某过程中,方正公司给予配合,相互支持反盗版行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执法。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高子文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窦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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