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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雄诉RIGHTEMPERORLIMITEDtradingasFOURSEASONSRESTAURANT

时间:2008-10-22  当事人:   法官: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   文号:HCMP 1741/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1741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5年第376號及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6年第1356號)

x

申請人王冠雄

被告x

x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王冠雄先生因工受傷,先後在區域法院向被告追討僱員補償(x/2005)和傷亡補償(x/2006)。

2.2006年8月9日,申請人接納被告存入法庭的款項及和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終止上述兩宗案件的申索。

3.其後申請人改變初衷,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撤銷他和被告達成的和解協議及容許他改變接納被告存入法庭款項的決定。

4.2008年5月28日,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撤銷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不服,曾先後向黃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都失敗。

5.申請人仍不服,現重新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上訴。

6.申請人重申患有精神病,不停聽到擲物聲及有人想害他。申請人強調工傷導致他經濟重重危機,家庭破裂,婚姻失敗。

7.本庭不打算再詳細分析申請人的論據。申請人就工傷問題已和被告達成最終協議及接納被告存入法庭款項解決雙方的爭議。申請人受其作出的決定所約束。

8.黃法官就申請人的立場及論據,已在其判案書中詳細分析。

9.本庭認同黃法官的決定。

10.申請人未能提出足夠理由及證據推反他和被告訂立的和解協議及取消他接納被告存入法庭款項的決定。

1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不但逾期,更沒有可爭抝的論點,更遑論實際的成功機會。

12.本庭亦拒絕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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