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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0年4月4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冥纸、鞭炮到商城县X乡X村湾子组石头垅山上坟,因烧冥纸不慎将山枝林引燃,造成山林火灾。后经群众扑救,大火被扑灭。经商城县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2.8亩。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林区用火,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2.8亩,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能积极扑救,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开友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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