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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3月8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楚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同年2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等人以中国石化韩某加油站占用王村X组土地为由,向加油站索要钱财,让其交纳租赁费,加油站因占地合法,拒绝支付。韩某甲等人遭拒绝后,多次围堵加油站,并用钩机、奔马三轮车在加油站进出口处挖一长50米,深1米多的沟,并在加油前面和两边堆有1米高左右的土,将加油站进出口堵死,迫使加油站停业11个月之久,经河南立信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韩某甲等人围堵韩某加油站造成加油站损失为x.07元。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自己参与围堵加油站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韩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甲等人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该事件起因主要是因中国石化公司荥阳石油分公司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不全,且对加油站的停业损失司法鉴定价值偏高,并提供荥阳市国土局关于该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始登记手续予以证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等人以中国石化韩某加油站占用王村X组土地为由,向加油站索要钱财,让其交纳租赁费,加油站因占地合法,拒绝支付。韩某甲等人遭拒绝后,多次围堵加油站,并用钩机、奔马三轮车在加油站进出口处挖一长50米,深1米多的沟,并在加油前面和两边堆有1米高左右的土,将加油站进出口堵死,迫使加油站停业11个月之久,经河南立信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韩某甲等人围堵韩某加油站造成加油站损失为x.0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甲供述,证实了2009年元月份时,韩某甲接任韩某四组队长后,他和赵某某一起到韩某加油站找到站长康某,让其出示占地手续。康某说:“这块地是我们公司购买的,和你们村里签订有购地协议,办理的有土地使用证,这些手续都在公司,我过几天给你送去。”过了几天不见康某给其送土地手续,韩某甲就领着韩某丙等人用绳子将加油站拦起来,堵住加油站不让营业。并叫人去找了一辆钩机和一辆奔马三轮车,赵某某指挥钩机在加油站前面挖土,让奔马三轮车到加油站对面拉土,把加油站进出口堵死。后来加油站一直被堵着没有开业;

2、被告人韩某乙供述,证实了200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给他打电话通知到会计室开村民代表会。韩某甲在会上说韩某加油站占四组的地,加油站的买地协议手续不符,当时,代表们都说叫他们拿手续。没有手续就把加油站的门堵上,叫他们给村里出点钱。到了第二天,韩某甲和赵某某又打电话说让他通知分包的几户村民去开会。当时,聚集了村民一二百人,分别挡住加油站的出入口。当时路过的车辆一看聚集的人太多就都不再加油;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韩某甲开了一个村民代表会,韩某甲说:“给加油站协商关于缴纳租金的事情一直说不好,加油站不同意,咱们明天就把他们加油站的进出通道全部堵上,不准他们经营。”第二天早上,赵某某就用电喇叭叫群众都去村X组的会计室开会,开会是组长韩某甲组织的,开会时韩某甲说:“加油站不给我们租金,我们现在就去用铲车把他们加油站的路全部堵上,直到他们拿出租金为止。”然后赵某某就领着一些村民到加油站门前堵着不准加油,后来还用铲车和钩机把加油站两边的通道挖了一条深沟,用挖出来的土把加油站两边的进出通道全部堵起来不准车辆进出加油,从那天起加油站就没有再营业过;

4、被告人韩某丙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早上,其看到韩某甲、赵某磊等几十个人来到加油站门口,一起来的还有一辆铲车,韩某甲他们来了以后就不叫加油站营业了,用铲车在加油站两边的出入口挖了两条深沟,用土把加油站两边的通道都堵住了,后来韩某甲让韩某丙一边做生意一边看着加油站有没有营业,如果发现加油站里面营业了,就赶紧告诉他;

5、被害人康某某陈述,证实了2009年1月份以来,王村镇韩某韩某甲以加油站占四组土地为由,让其交纳租赁费,因加油站土地使用合法拒绝支付,韩某甲遭到拒绝后,带个别村民先后多次围堵加油站,迫使加油站停业一年多;

6、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因围堵加油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x.07元;

7、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加油站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书证,证明中国石化公司荥阳石油分公司建设用地合法;

8、围堵加油站现场照片,证实了加油站现场有许多人围堵,并用钩车将加油站门前挖沟;

9、另有证人李某某人证言及土地买卖协议、拨付手续款项的请示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积极煽动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长期围堵加油站,致使加油站停业长达11个月之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甲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韩某乙、赵某某、韩某丙、周某某系积极参加者,且被告人韩某丙、周某某均受赵某某指使,情节相对较轻,均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实行并罚。辩护人辩称因中国石化公司荥阳石油分公司用地手续不全的辩护理由,经查,中国石化公司荥阳石油分公司用地已经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且双方因占地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被告人却聚集群众围堵加油站致使停业长达11个月之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24日予以折抵,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

被告人韩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勋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赵某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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