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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曲某某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行政赔偿一案

时间:2009-06-15  当事人:   法官:刘永学   文号:(2009)松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因城管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承担。

审判长刘永学

审判员郑长波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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