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某伦敦x,x街,x层。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望岳,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振东,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B座)顶1。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乙、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某,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乙、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乙、北京海瑞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拜奥维克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牛艳玲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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