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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衡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梁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0-12-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浦中民终字第8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中民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衡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区中兴酒店。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招商二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洋浦衡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洋浦衡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预交了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励

审判员曾广东

审判员羊茂明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裴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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