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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08-06-03  当事人:   法官:郑达俊   文号:(2008)巫法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王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廖某某分得所购买的重庆市巫溪县X乡X街道广播站宿舍楼的第三层混合结构房屋一套132.8平方米即产权证号是农房权证301字第x号及其室内的家俱;王某某分得购买的巫溪县马场坝西城紫都X号楼X-2预售房屋一套;

四、王某某一次性补偿给廖某某现金2万元;

五、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王某某自愿承担并偿还。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达俊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何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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