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与被告羊头铺5组土地承包继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8-07-30  当事人:   法官:梁业生   文号:(2008)彭法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14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何某某(黄某某之母),生于1949年5月29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镇羊头铺居委X组(以下简称羊头铺X组)。

代表人廖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与被告羊头铺X组土地承包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业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光寿,被告羊头铺X组的委托代理人聂洪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何某某诉称:原告黄某某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系被告村民,黄某某自从出生时起,一直随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一起生活,且黄某某的户口在被告处。原告黄某某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于1991年和1993年相继去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以黄某某父母系城镇居民户口为由,强行将黄某某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的承包地(具体地名及面积为:大田亚3.2亩、小水面0.6亩、荒洞堡0.05亩、岩上0.05亩、大干溪0.3亩)收回。黄某某的父母当时坚决反对,经多方交涉无果,黄某某便于2006年12月向本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8年4月15日以黄某某不是(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继续承包已故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承包地资格为由,驳回了黄某某的申请。黄某某系(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生活、居住在该处,且无其他可靠生活来源,土地是黄某某生存的最大保障,被告不顾黄某某的生存,违背当时的政策、法规,剥夺黄某某继续承包其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土地的权利,实属违法行为。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原告黄某某享有继承承包其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的土地的权利,被告擅自收回黄某某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的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被告羊头铺X组辩称:1、原告黄某某的父亲王家万系原彭水县搬运公司职工,母亲何某某系羊头铺中心校的公办教师,均是城镇户口,都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某某当然也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告98年收回何某堂、苏志香的生前承包地时不仅经原杨柳村X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也经过原羊头铺乡人民政府的批示,收回承包地是合法的;3、被告收回承包地后至今长达10年之久,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4、原告诉请的承包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而依照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均系被告羊头铺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于1949年5月育有一女,即原告何某某。原告何某某在98年前早已系本县羊头铺中心校的正式公办教师。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何某堂为户主承包了被告的耕地(具体地名及面积为:大田亚3.2亩、小水面0.6亩、荒洞堡0.05亩、岩上0.05亩、大干溪0.3亩),承包合同记明:“户主姓名:何某堂;家庭实有人口:2;承包土地人口:2。”庭审中,双方对承包合同中的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人口中的“2”分别为何某堂和苏志香均无异议。何某堂、苏志香于1991年和1993年先后去世后,何某某曾于1994年12月17日以苏志香的名义交纳了承包地的提留统筹款,并耕种承包地。

原告何某某与黄某某之父王家万均系城镇户口,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原告黄某某。2005年11月14日我县公安局签发的黄某某的户口本记明:“户别: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户主姓名:何某某;住址:重庆市彭水县X镇羊头铺社区X组;黄某某与户主的关系:三子;职业:粮农。”

还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杨柳村X组(现已合并为羊头铺X组)以死亡绝户为由收回了何某堂、苏志香的承包地,当时原告何某某认为其系何某堂、苏志香的继承人,不应属于退土对象。被告羊头铺X组收回土地后,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与被告羊头铺X组未签有土地承包合同。

另查明,被告羊头铺X组在庭审中陈述:“涉案承包地中的“大田亚”在2003年“三改二”工程时,曾被征为临时渣场,所得款项6000余元由原杨柳村X村民均分;因彭水第一中学的修建,涉案承包地中的大田亚、荒洞堡、大干溪于2007年7月许被征收,所得款项x余元,也由原杨柳村X村民均分。”二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对于被告的分配方案其不知情。另,原告黄某某于2006年12月向本县X镇政府递交申请,要求继续承包何某堂、苏志香的原承包地,保家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08年3月5日,原告黄某某向本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承包何某堂、苏志香的原承包地,该委以黄某某不是原杨柳村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继续承包已故外公何某堂、外婆苏志香的承包地为由,驳回了黄某某的仲裁申请。原告黄某某、何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如前之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有书证——1982年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彭水农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提留统筹款收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保家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及原杨柳村X组向原羊头铺乡政府报送的材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何某某、黄某某是否有权继承何某堂、苏志香对涉案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二、被告羊头铺X组收回何某堂、苏志香的承包地的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焦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l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就本案而言,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何某堂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户仅有何某堂、苏志香二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何某堂、苏志香已于1993年、1994年先后去世,原承包户中承包人口均已已消亡。原告何某某与何某堂、苏志香虽是母女关系,但在何某堂、苏志香承包涉案承包地之前,已是公办教师,系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被告羊头铺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作为家庭承包方应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这一法定主体资格。其次,原告黄某某父母均系城镇户口,均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某某与原告何某某在同一个户口,户别是城镇居民户口。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原告黄某某长期生活在被告羊头铺X组,户口登记的住所地在被告羊头铺X组,职业系粮农,但并不足以证明原告黄某某属于被告的新增农村居民人员,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何某某、黄某某系被告羊头铺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之本案讼争的承包地系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故,原告何某某、黄某某无权继承何某堂、苏志香的涉案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关于焦点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就本案而言,何某堂、苏志香于1993年、1994年先后去世后,原承包户中承包人口均已已消亡,

羊头铺五组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回何某堂、苏志香的承包耕地并无不当。故,原告何某某、黄某某要求确认被告收回该争议承包耕地无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办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业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