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复核一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7-03  当事人:   法官:常青   文号:[2009]皖刑复字第0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30元[含(2001)合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被告人吕海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200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与女友吕海艳(已判刑)途经安徽省合肥市时,因回家路费不够,两人留在合肥,后吕海艳到安徽建工大厦美容部做服务员。2000年8月7日,被害人江海和同事入住安徽建工大夏407、409客房。次日凌晨,吕海艳到江海所在的X房间为其提供异性服务,凌晨4时许,吕海艳向江海索要服务费,江海以吕海燕不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按事先商定的数额支付,吕海燕遂趁江海上卫生间之际打电话让王某甲过来。王某甲即携带水果刀、砖块来到安徽建工大厦X房间,王、吕二人向江海索要服务费不成后,吕海艳持砖块砸击江海的头部,王某甲持刀与江海扭打在一起。江海大声呼救,江海的同事在X房间听到呼救声后过来敲门询问,吕海艳将房门反锁并把电视机音量调大,王某甲持刀朝江海的胸、腹等部位捅刺,致被害人死亡。经鉴定,江海系被单刃刺器捅刺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吕海艳自首,王某甲逃往外地。2008年9月28日,王某甲在河南省濮阳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某、程某乙、张某、王某丙、高某、章某某、王某丁、洪某某、陈某戊、杜某某、陈某己、程某庚证言,同案犯吕海燕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的物证水果刀、砖块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亦予供认,其供述与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索要服务费不成而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青

代理审判员宋兴林

代理审判员白春子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震(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