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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与徐某甲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0-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东民终字第28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男,汉族,生于一九三三年,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生于一九三七年,住(略),居民。(缺席)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现年44岁,系青海省儿童医院急救中心护士。(被上诉人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系青海省西海度假村经理(被上诉人徐某之子)

上诉人车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为由作出(1998)东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1999)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车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车某,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车某与被告徐某原系亲家关系。一九九五年八月原告之妇车某芬与被告之子徐某海结婚,同年九月十二日被告之子徐某海借原告车某(略)元(存折)并写有借条,借款凭证上有被告丈夫徐某逊亲笔写的担保并盖有自己的私人印章。同年十一月担保人(被告丈夫)病故。一九九六年二月借款人徐某海(被告之子)因车某突然去世。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原、被告为安置车某芬一事发生矛盾,原告当时提出偿还(略)元借款。期间,原告委托律师出面从中调解未果。原告遂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借款已经偿还的辩解无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借款人,担保人相继去世和被告目前代管遗产的实际,被告应在代管遗产的限额内代为清偿债务,即物价部门评估的价格,对属于共同财产的十六间房屋中的一半作为借款担保人徐某逊的遗产折价清偿给原告。原审法院遂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判决,被告徐某从担保人徐某逊的遗产中偿还原告车某借款5500元。宣判后,上诉人车某不服,以债务人徐某海是代其兄徐某向上诉人车某借款,并由其父徐某逊提供担保,对此借款应用担保人徐某逊的全部遗产进行清偿或由徐某偿还和原审判决对担保人徐某逊的部分遗产未作认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徐某辩称:上诉人车某所主张(略)元借款已偿还,并且在债务人徐某海、担保人徐某逊去世三年后才主张权利,对此已超过诉讼时效和借款人徐某海已死亡,对此借款也应由其妻负责偿还,对原判表示不服,但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车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原系亲家关系。一九九五年八月上诉人车某之女车某芬与被上诉人之子徐某海结婚。同年九月十一日被上诉人徐某之子徐某海借上诉人车某借款(略)元(存折给付),由徐某海给上诉人车某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岳夫大夫现金壹万元整,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婿:徐某海。”同年九月十二日,被上诉人徐某之夫徐某逊对此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徐某海给上诉人车某出具的借据上写明:“因急需用款,借车某家现金壹万元为实,到期本金利息由我担保一次付清,此借条为凭”。借据一直有上诉人车某所执。同年十一月份被上诉人徐某之夫徐某逊病故。1996年2月份借款人徐某海因车某去世。1997年11月20日上诉人车某,被上诉人徐某为安置徐某海之妻车某芬之事产生矛盾,上诉人车某提出偿还(略)元借款,后经他人调解未果情况下,上诉人车某于1999年3月16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徐某偿还借款(略)元。另查明,被上诉人徐某与担保人徐某逊在循化撒拉族自治县X镇X路X号院内有房屋16间。担保人徐某逊去世后其遗产尚未继承,现由被上诉人徐某代管。1999年4月26日原审法院委托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价格事务所对X号院内16间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略).5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款凭据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表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某之子徐某海向上诉人车某借款(略)元属实,被上诉人徐某主张此款已偿还无证据予以证实。现担保人徐某逊先于债务人徐某海死亡,且债务人徐某海无遗产,那么对此债务依法应用担保人徐某逊之遗产进行偿还,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徐某所代管担保人徐某逊的遗产按照物价部门评估的价值偿还担保债务并无不当。因上诉人车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银生

代理审判员贾新

代理审判员丁亮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幸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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