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椰风控股有限公司诉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7-11-02  当事人:   法官:戴义斌   文号:(2007)琼民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椰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椰风食品饮料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椰风保健酒(洋浦)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椰风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椰风控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X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椰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椰风食品饮料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椰风控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椰风控股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海南椰风保健酒(洋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椰风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某某,上诉人海南椰风保健酒(洋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某某、张某,被上诉人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原审被告椰风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芸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