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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07-01-31  当事人:   法官:肖介清   文号:(2006)琼刑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人,初中文某,无业,住(略)。2005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么某某,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三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艳、李某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闻某某及其辩护人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7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闻某某到三亚市X街50号北方北饺子馆吃饭时与相遇的同乡孟某某同桌喝酒。期间,闻某某误认为邻桌的一女孩阿燕是服务员,即叫阿燕到外面看是否还下雨,因阿燕没有出去看,闻某骂了阿燕,在店主王险峰等人劝说并互敬饮酒后言和。晚9时许,因闻某有醉意,由孟某某扶送闻某附近的住所。途中闻某某打坏一小店前冰藏柜的玻璃,经孟某某向店主道歉后离开回到住处。晚上11时许,闻某某下楼要吃宵夜,在建设街乱敲店铺门被群众报警传去派出所,后由其朋友陈某担保回去住处休息。7月30日凌晨1时许,闻某某因想吃宵夜,便从建设街108号住所走进北方北饺子馆。在店里见到被害人王险峰,因要吃宵夜问题发生争执引起互相推打。然后,王险峰拿起菜刀,闻某某拿出水果刀相互砍刺。闻某中王险峰腹部一刀后即逃出门外,王险峰持刀追赶,当追到建设街71号附近时,闻某某摔倒在地上,王险峰持菜刀朝闻某某头部、身上乱砍,闻某某亦持刀对王险峰划刺。王险峰被他人拦劝后停手,并返回北方北饺子馆,当走到其店门口时因伤势过重倒在地上。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险峰、闻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王险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险峰系生前被锐器(单刃)刺破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闻某某的伤势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有关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及物证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随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在与被害人王险峰发生争执后持刀伤害被害人致死,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故意伤害犯罪,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和被告人闻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不服上诉称: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闻某某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原判对闻某某量刑过重。

二审出庭的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于2005年7月30日与被害人王险峰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王险峰刺伤致死的事实清楚,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晚7时许,其在北方北饺子馆与闻某某同桌喝酒时,闻某叫一女孩看是否下雨的事骂了女孩,闻某店主王险峰等人挽留喝酒,相互化解和好。闻某象醉了,其扶着闻某住处,途中闻某人家一个卖水的冰柜玻璃打破,其道歉后把闻某到房间。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晚7时许,其与丈夫赵某某带保姆阿燕到北方北饺子馆与朋友王险峰喝酒时,见一男客人误认阿燕是服务员,叫阿燕看外面是否下雨,因阿燕没出去,这客人(闻某某)骂了阿燕,在赵某某与王险峰劝解并相互敬酒后化解言和。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此情节情形与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何智淑(王险峰的女朋友)的报案书。证实200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王险峰在饺子馆被一名东北男子刺伤腹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晚7时许,闻某某在店喝酒时因叫一女孩看是否下雨而骂了女孩,后在王险峰、赵某某等人说和下一起喝酒,双方言和后闻某另一客人就走了。次日凌晨1时许,其下楼锁大门时发现闻某王险峰在餐厅里争吵,闻某打王,王还手打闻,闻某把王推倒吧台里。其在喊人时,闻某身往门外跑,王追赶凶手。约两分钟,王自己走回到店门左侧突然倒下,其将王扶起看到腹部流血。不久,警察来后把王送医院抢救,于31日早8时死亡。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30日凌晨1点多钟,其接到何智淑电话说王险峰不行了,其赶到现场时人已去了医院。饭店师傅唐密说"就是昨晚来饺子馆喝醉的东北人和王险峰打架造成的"。

5、证人唐密(北方北饺子馆厨师)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正要睡觉,听见何智淑在楼下嚎喊,其下楼到店正门外,看见何抱着王险峰哭,王满身染血,手里拿着店里一把菜刀,接着110车、120车赶到将王险峰和另一受伤男子送到医院抢救。那男子就是29日晚在店里喝酒时与一名女孩争执后经劝解,相互喝酒,并谈的很融洽的那个人。

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楼上听到何智淑喊"快下来,杀人啦!"其和唐密下楼到店门口,看到王险峰躺在地上,满身是血,身边有一把菜刀,其将菜刀扔回店里。其看到还有一人受伤,伤者是29日晚在店吃饭的男子。

7、证人简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见到一个胖男子(闻某某)从其家门前跑过去,后面有一瘦男子(王险峰)手里拿一把菜刀紧追。胖男子摔倒后瘦男子用菜刀不停地往他身上砍,有几个人跑过去拦时才停手往回跑,跑到北方北饺子馆时突然昏倒。随后警察赶到,那胖男子也走回来自己跑进警车上,后被120车拉走了。

8、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正在自家门外厨内炒菜,听到刀砍东西嚓嚓声,见到路口有一瘦男子用菜刀往倒地的胖男子身上不停地砍,连砍几下就拿刀往建设街南边跑了。

9、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现场附近看见一瘦男子拿一把菜刀追赶一胖男子并将他砍倒在上,接着又砍几下,然后往回跑,走到建设街50号门外就倒下。后来110警察赶到将双方送医院。瘦男子用左手盖着肚子,身上都是血,被砍者头部与上衣也是血,砍人者是50号老板。

10、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经营的夜宵点炒菜,见到一个瘦男子从路前跑过,左手按着小腹,脸上有血。过一会听到10米远处传来嚓嚓砍声,见到瘦男子正不停地挥刀向地上一个胖男子砍,然后又左手捂住腹部往建设街南端走回,其就打120叫救护车。

11、证人曾庆来(新风派出所警察)的证言。证实其赶到现场时看到一体型较胖、上身穿红色T恤男子头部受伤流血,衣背也染血,其开警车上去时群众说"前面还有一个拿刀的,快点过去!"其开车到建设街50号看到一男子倒在店门前。其将车停下,那胖男子就打开车门躺了进去。这时两个女子过来围着倒在地上的受伤男子哭,其叫120、110,接着其他干警赶到将两受伤者送医院抢救。

12、证人李某(新风派出所实习生)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其在值班时接到110指令后即与何汉文某到建设街,发现受伤的王险峰和闻某某,然后用救护车将两伤者送医院抢救,王险峰抢救无效死亡。7月29日晚11时许闻某某在建设街醉酒乱敲群众大门被其带回派出所,然后通知闻某朋友陈某将闻某回去。

派出所警察何汉文某证言内容与李某的证言基本相同。

1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23时许,其接到新风派出所民警电话说"你朋友喝酒醉,你到所里带他回去"。其就到派出所将闻某某带回他的住处。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晚9时许,有位男子在其副食店门口打破了冷藏柜的玻璃盖,他好象喝醉了,还有一名男子扶着他并向其道歉。

1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29日晚11时许,其看到建设街一店面前两名公安人员把一名男子押上警车开走。次日晚上班时,保安陈某军说30日凌晨他听说有人打架就出去看,在建设街路口地上捡起一把折叠小刀,刀上血水滴下来,于是把刀丢回原地。

16、证人陈某军(三亚市X街恒来宾馆保安)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其看见71号南侧10多米处躺着一名男子,身上有血,5米远处地上有一把小刀,其顺便捡起,看到刀上有血水往下滴就丢回原地。刀是折叠水果刀,单刃,有7-8厘米长。

17、辨认人简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1日经对公安人员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第9号照片男子是王险峰,是案发时在现场砍胖男子的人;确认第2号照片男子(闻某某)就是案发时在现场被王险峰持刀在头上砍的人。

辨认人李某梅的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1日经对公安人员提供的12张照片辨认,确认第2号照片男子(闻某某)即是打破其冰柜玻璃的男子。

18、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05年7月29日晚7时许在北方北饺子馆吃饭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又喝酒和解了。因其喝多了酒由孟某某扶其回住处,在路上不知道怎么某事把人家冰柜打破。醉酒吐后肚子饿就下楼想吃夜宵,后来在建设街因乱敲店门被带到派出所,被陈某担保带回到住处。睡下许久因肚子饿又下楼找吃的。走到北方北饺子馆见亮着灯就进去,问是否还有东西吃,因那男子说其与朋友喝酒没结帐,就争吵起来。他用拳头打其,其就把他推倒柜台处,他拿菜刀砍其后背,其转身时从裤袋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在与他撕打中朝他腹部刺一刀后就跑了。那人持菜刀从后面追,追上后就砍,其摔倒后那人拿刀乱砍,其在地上拿小刀乱向他刺,防止他砍其,有否刺伤也不清楚,但还是被他砍中头部几下。其就晕了,醒来时才知在医院治疗。

19、户籍证明。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闻某某出生于1971年9月27日。

20、三亚市公安局预审科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多次寻找,没有找到闻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

2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概貌情况。

22、三亚市公安局新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闻某某于2005年7月30日凌晨在三亚市X街负伤后上警车求救,被送医院治疗,后根据案发情况由民警在医院对其控制至刑事拘留。

23、三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琼三公鉴字(2005)第155号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王险峰尸体左颈侧、左下腹、左髂前上棘上方处各有一处刺创口,系生前被锐器(单刃)刺破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4、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5)第232号鉴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头部、前额部、后枕部、左肩胛、左背部、左前臂、左手掌共有12处创伤,一个牙齿冠部折断。结论为轻伤。补充说明证实,致伤工具为锐器砍伤,类似菜刀类锐器。

2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鉴字(2005)627号物证鉴定书。结论为:(1)送检的中心现场中间地面上(店内客厅)血痕为混合血迹,均含有闻某某和王险峰血迹DNA分型。(2)送检中心现场门口地面上、门口餐桌上、中间餐桌上和菜刀上均沾有血迹,无扩增出DNA谱带,无法对比。(3)强力支持收银台内地面上血迹为王险峰所留。(4)强力支持中心现场食物柜上的血痕、门口蜂窝煤炉旁地面血迹,闻某某上衣及裤子,左、右手指甲缝内血迹为闻某某所留。

26、物证菜刀一把。法庭出示后经被告人闻某某辨认确认是王险峰在案发时砍伤其所用工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闻某某具有防卫情节,闻某某关于其有防卫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闻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王险峰刺伤致死,后果严重,同时,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害人在本案中负有责任,闻某某亦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故闻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闻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持刀将他人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闻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介清

代理审判员林志民

代理审判员郑怀全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龙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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