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鄂海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鞍海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涛,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省证券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海南鄂海实业公司与被告海南省证券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鄂海大厦,已被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代为处置中心依法强行代为处置拍卖。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物的产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终止双方销售鄂海大厦B座销售协议书,确认鄂海大厦B座第1-4层约590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在本案审理中,该大厦被海口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列为代为处置的房地产项目。现原告因本案争议的标的物"鄂海大厦"已被海口市政府代为处置机构处置完毕,其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鄂海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08元,减半收取144204元,由原告海南鄂海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刘嘉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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