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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3-27  当事人:   法官:金毅   文号:(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1610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3月8日9时22分许,于本市X路、桂林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苏xxxx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于2009年3月27日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870.40元、误工费1,500元、其它损失(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用具费、衣物损失费)1,500元,共计3,870.40元(已当庭履行,上述赔偿款项未含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48.68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金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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