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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1963年5月出生。

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不服,以一审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为x元错误,请求改判上述各项经济损失为x.56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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