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某某(黎名吉某旺,别名吉某良、邢某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

时间:2008-06-30  当事人:   法官:王样国   文号:(2007)琼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黎名吉某旺,别名吉某良、邢某良),男,黎族,1971年6月4日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6日被原通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德文、孙晋理出庭履行职务,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干部王某东担任法庭翻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1995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吉某某与刘某乙、吉某清、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5人均已判刑)、韦文常(在逃)等7人一起乘车从万冲镇到番阳镇找刘某乙的朋友喝酒。当晚在邢某小家喝酒、吃饭时,邢某民(已判刑)告诉刘某乙等人番阳砖厂有钱的情况。刘某乙、罗某甲等人即决定晚上去抢劫。饭后,邢某民就带吉某某和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到番阳镇砖厂,因怕被认出便回家。当晚11时许,吉某某与刘某乙、罗某甲等人各持木棍、砖头、石块等凶器冲进砖厂,围住正在玩扑克的被害人李湘荣、王某某、银某某乱打。李湘荣挣脱往公路方向跑,被罗某甲、罗某通、韦文常追打致死;吉某某、邢某劳追打朝另一方向跑的银某某;吉某清与刘某乙则守住王某某,接着吉某某与吉某清、刘某乙三人冲进何某某(李湘荣妻子)的房间,威胁何某出70元人民币,之后逃离现场。当走到番阳大桥附近一间工棚时,刘某乙又提出进去找钱和烟,于是邢某劳在门外放哨,其余六人持木棍、石头冲进工棚,吉某清用砖头打伤被害人谢某某头部,逼迫谢某出人民币80元,刘某乙抢得一条金福牌香烟,罗某甲抢得一部小型收音机,吉某某抢得衣物、旅行袋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湘荣的死因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左侧大脑组织挫伤,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王某某、银某某、谢某某伤情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人刘某乙、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吉某清的供述,证实1995年7月8日,吉某某和他们等人一起到番阳镇喝酒后,当晚又一起到番阳镇砖厂抢劫,罗某甲、罗某通、韦文常追打死者;吉某某与邢某劳持砖头或石头追打逃跑的另一被害人,返回后又与刘某乙等人冲进一妇女房间抢钱,抢得70元人民币。后来路过番阳大桥附近一间工棚时,又进去抢劫,吉某某亦进工棚内抢得一个装有衣服等物的袋子;他们还抢得80元人民币和香烟、收音机等物品。邢某劳辨认出被告人吉某某就是和他们一起在1995年7月8日晚抢劫的吉某旺。

2、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吉某某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于案发当天与刘某乙、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吉某清在番阳镇刘某乙的朋友家喝酒,但否认到抢劫现场。一审庭审中供认到了抢劫现场,但半路就回去照顾喝醉酒的邢某友,没有实施具体抢劫行为。

3、被害人王某某、银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某,证实1995年7月8日,砖厂、工棚被抢劫,造成一死三伤,共被抢一百余元人民币及其他物品。被害人陈某与本案同案人刘某乙、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吉某清供述的抢劫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

4、证人邢某丙的证言,证实1995年7月8日晚其与刘某乙等人喝酒,其喝醉后睡觉,醒后未看见刘某乙等人。其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吉某某辩解他照顾邢某丙而没到抢劫现场与事实不符。

5、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7月8日晚,砖厂被抢劫后,他们送伤者去医院抢救。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了案发的具体情况,现场提取了砖头2块,石头4块,木棍1条、尖刀1把等。

7、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湘荣的死因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左侧大脑组织挫伤,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王某某、银某某、谢某某的伤均属轻伤。另外,李湘荣损伤特征是:①下颌骨折、移位、变形;②前额部双眼间有一创口,不规则,有间桥,深达颅骨;③枕部有二创口,边缘不齐,创角钝;④头顶部有一6.0×1.0cm创口,边缘不齐,创角钝。认定为钝器创(如砖块、木棍等)。三名轻伤者的损伤均为钝器伤。印证了被告人伙同同案人持木棍、砖头、石头等凶器打人的事实。

8、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1999)海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事实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应予采信。

(二)2006年8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与刘某春(另案处理)窜至乐东县X镇X村道汉山,见有4头耕牛无人看管,即将4头耕牛牵至乐东县X镇X村一橡胶园内藏放。后用刘某春的农用车将牛运至澄迈县X镇。次日上午,由刘某春找人联系买主,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4头耕牛卖给了黄瑞龙。后被被害人罗某丁追踪发现,在黄瑞龙家将吉某某抓获。案发后已将耕牛追回退还被害人罗某丁。经鉴定:4头耕牛价值人民币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吉某某对原判认定的盗窃事实始终供认不讳。

2、被害人罗某丁的陈某,证实2008年8月8日上午,其拉4头耕牛到道汉村道汉山喂养,下午7时许去找牛时发现4头耕牛都不见了,其便寻着牛脚印找到洋老村,听该村的刘某利讲刘某春经常拉牛去卖,即叫人与刘某春联系,得知刘某春在澄迈县X镇卖牛,便赶去并找到了被吉某某、刘某春卖掉的4头耕牛,当场抓获吉某某,刘某春跑掉。

3、证人张某某、刘某戊、刘某己、罗某庚、邢某辛、刘某壬的证言,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丁的陈某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记录了案发的具体情况。

5、物证:4头耕牛、小货车(照片),证实吉某某、刘某春盗牛、卖牛的事实。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4头耕牛价值人民币9100元。

7、被告人吉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吉某某,曾用名吉某旺,出生于1971年6月4日,(略)人。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应予采信。

原判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抢劫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3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吉某某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吉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其具体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吉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天内缴纳。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不服上诉称,其在案发当晚因照顾喝醉酒的邢某友没有到案发现场实施抢劫犯罪,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乙、吉某清、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韦文常于1995年7月8日晚11时许实施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并伙同同案人刘某春于2006年8月8日晚7时许盗窃四头耕牛的犯罪事实清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判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关联性,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的同案人刘某乙、吉某清、罗某甲、罗某通、邢某劳不仅证实吉某某于案发当晚去过现场,而且还证实吉某某与邢某劳一起持砖头或石头追打被害人银某某,返回后与刘某乙等人冲进何某某房间抢钱,后来路过番阳大桥附近的一间工棚时,又进去抢劫,吉某某亦进工棚抢得一个装有衣服的袋子的事实。邢某劳还辨认出吉某某就是和他们一起在1995年7月8日晚抢劫的吉某旺。被害人王某某、银某某、谢某某关于案发当晚被抢劫、殴打过程的陈某与刘某乙等五名同案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证人邢某丙证实其于案发当晚因醉酒睡觉,醒后没有看见刘某乙、吉某某等人。且原判认定事实业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1999)海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因此,上诉人吉某某关于其没有到现场实施抢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并致1人死亡,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吉某某还参与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伍柄霖

代理审判员黄位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芸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