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路X号(中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青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X乡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路X号(长沙市建委宿舍北栋东门X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
负责人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公司职工。
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卜某某、湖南大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省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与卜某某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卜某某赔偿李某乙壹拾陆万叁仟元(x元),扣除已支付的伍万玖仟元(x元),还需支付壹拾万零肆仟元(x元);
二、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资助李某乙贰万柒仟元(x元);
三、卜某某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给付李某乙叁万叁仟元(x元),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李某乙贰万柒仟元(x元);
四、卜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将余款柒万壹仟元(x元)给付李某乙。如逾期未付,则卜某某支付李某乙赔偿款叁拾柒万贰仟陆佰壹拾叁元零叁分(x.03元),(按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叁拾玖万贰仟陆佰壹拾叁元零叁分,扣除已支付的贰万元)
五、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一审其他诉讼费4888元,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6038.5元,共计x.5元,由卜某某承担7332元,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承担3594.5元。
六、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夏蓉
审判员向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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