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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文某某、桃江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12  当事人:   法官:蔡海鹰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光,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X镇。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文某某、桃江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某于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共计415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夏蓉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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