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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第一被告胡某某、第二被告邰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8-05  当事人:   法官:单灵光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5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第一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新纪,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第一被告胡某某、第二被告邰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灵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第一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纪、第二被告邰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第一被告胡某某与第二被告邰某某是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5日,胡某某求原告为其卖高粱,原告帮被告家把高粱卖完后,二被告在屯中散布谣言,说原告是骗子,近四个月的时间经常长时间辱骂原告。原告父亲病重时,第一被告辱骂原告,第二被告到原告家无理取闹,致使原告父亲到前郭县医院抢救,此后一个月原告父亲死亡。二被告的辱骂,致使原告及妻子无法忍受,儿女学习成绩下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

第一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第一被告没有辱骂原告,原告方的证人就一个人,还是原告的大舅子,他的证言也只是说第一被告胡某某在证人家,而且原告没在场时骂人了,仅此单一证据是不可信的,也不能造成损害事实。相反原告因殴打被告已被公安局处罚。原告的父亲生病死亡与二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第二被告邰某某辩称,原告不应该告第二被告邰某某,因为从原告卖高粱到原告父亲去世,第二被告邰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在家,更没有骂原告。

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胡某某与第二被告邰某某是夫妻关系,与原告张某某是同村村民。2008年末,原告张某某为二被告家卖高粱,为此事原、被告间产生矛盾。原告张某某以二被告散布谣言、长时间辱骂原告、致使其父亲患病死亡、儿女学习成绩下降等为由,请求二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没有证据支持,二被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应和睦相处,诚实信用。产生矛盾时要互相谅解、互相尊重。激化矛盾是不应该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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