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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席某某出售假币一案

时间:2009-08-03  当事人:   法官:吴淑敏   文号:(2009)文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持有假币犯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携带假币在安阳市X路中段“嘉祥浴都”准备出售时,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的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准备出手的假币410张,面额x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席某某对上述指控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携带410张面额为x元的假币,在安阳市X路中段“嘉祥浴都”准备出售时,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供述赵某某联系买主从其处购买假币,其于2009年3月25日下午携带x元假币来到约好的交易地点安阳市X路中段“嘉祥浴都”,在等待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与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听席某某说他有假币,3月24日其联系席某某说有人想购买假币,3月25日下午席某某携带假币在约好的地点嘉祥浴都被抓的事实相一致.公安机关当场扣押410张共计x元假币的证明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出售前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出售假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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