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季某甲刘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7-24  当事人:   法官:孟祥才   文号:(2009)卫滨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甲(别名小季、季某法、季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小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利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预谋后乘车到新乡县X镇伺机进行盗窃。当晚19时许,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转至新乡县X镇X街某裤行门前将被害人吕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700元,该车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3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现金900元。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某甲辩称其与刘某某偷车前没有预谋;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预谋后乘车到新乡县X镇伺机进行盗窃。当晚19时许,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转至新乡县X镇X街某裤行门前将被害人吕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700元,该车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3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现金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季某乙的证言;

4、现场图、现场照片;

5、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属盗窃犯罪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甲、刘某某犯盗窃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甲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李时龙

代理审判员张子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美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