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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杜某乙诉沈阳瑞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润传媒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辽宁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路远、刘某、郭某己、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开原鑫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瑞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水库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嘉豪国际中心D座五层502。

法定代表人郭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信,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

被告辽宁电视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黑龙江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戊

委托代理人郝力栋,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己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向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向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开原鑫泽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杜某乙诉被告沈阳瑞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瑞东公司)、北京天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传媒公司)、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台)、辽宁电视台(以下简称辽宁台)、黑龙江电视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台)、杜某戊、刘某、郭某己、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民间艺术团)、开原鑫泽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原鑫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原告孙某某、杜某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李某,被告沈阳瑞东公司、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开原鑫泽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吉虹,被告天润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信,被告中央台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丁,被告辽宁台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杨某,被告黑龙江台的委托代理人臧锋,被告杜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郝力栋,被告郭某己、刘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杜某乙共同诉称:原告孙某某独立创作完成的小说《血祭.四百五十碗酒》于1998年3月发表于《雪花》杂志。继而原告以该作品为基础,独立创作完成了46集电视连续剧剧本《白雪•红血》,并于2006年8月在黑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剧本于2006年9月在“白鹿书院”网站上公开发表。随后原告以《白雪•红血》为基础,又创作完成了20集电视连续剧《红雪地》并于2007年6月在黑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在今年年初发现,2009年1月22日央视8套首播的《关东大先生》一剧,剧情与自己所著的小说《血祭.四百五十碗酒》及剧本《白雪•红血》和《红雪地》雷同。经过原告将该剧与自己的作品作比对后发现,该剧之社会背景、故事主线、故事情节、人物、主要场景等等,均与原告作品中的描述及刻画基本一致,只在个别地方进行了简单改变。而原告在该剧拍摄前及拍摄后均对自己作品被使用这一情况一无所知。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剽窃,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关东大先生》的出版、发行、播放、复制等侵权行为;2、被告在一家公开的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3.9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所有诉讼请求都及于某案两第三人,要求所有被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沈阳瑞东公司、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开原鑫泽公司共同辩称:根据我们与天润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剧本的创作由天润传媒公司完成,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天润传媒公司承担。我们只负责电视剧的拍摄,剧本是天润传媒公司和编剧提供的。我们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润传媒公司辩称:涉案剧本于2005年底签订创作合同,2007年上半年完成初稿,2008年上半年定稿,是本山传媒和杜某戊协议由杜某戊创作完成并统筹涉案电视剧的剧本。《关东大先生》是我公司委托他人独立完成的作品,不存在抄袭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央台辩称:我台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是从开原鑫泽公司购买的,并签定了协议,播放的时候履行了审查义务。我台没有主观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辽宁台辩称:我台与天润传媒公司签定了购买协议书,天润传媒对涉案电视剧拥有版权,我台没有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龙江台辩称:我台没有出版发行的行为,涉案电视剧是从天润传媒公司购买的,我台没有参与创作。我台与天润传媒公司签定的《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了由天润传媒公司承担著作权诉讼的法律责任。我台尽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戊辩称:2007年5月,我应郑万隆工作室之邀,创作涉案电视剧的后15集。2008年7月,我受赵某某之邀对原剧本修改。根据我与开原鑫泽公司签订的剧本统筹协议,我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剧本进行统筹修改,完成了剧本的统筹工作。按照协议,我只享有署名权。我是独立创作,没有接触过原告,也没看过原告的作品,不存在剽窃抄袭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郭某己共同辩称:涉案作品与原告创作的作品不存在相同的内容,不构成侵权。涉案电视剧的剧本并非我们创作,不应追究我们的侵权责任。剧本大纲和故事人物在2005、2006年形成的,而原告的作品发表时间在2006年9月、11月,且发表的途径是通过不知名的网站,影响范围有限。我们没有接触原告的剧本,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权属作品相关事实。

1998年3月,孙某某在《雪花》杂志发表小说《血祭,四百五十碗酒》(以下简称《血》文)。

2006年8月1日,黑龙江省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如下:“作品名称:白雪•红血;作品类型:文字作品;作者:孙某某、杜某乙;著作权人:孙某某、杜某乙;作品完成日期:2005年8月2日;作品登记日期:2006年8月1日。”庭审过程中,孙某某、杜某乙共同确认《白雪•红血》(以下简称《白》剧)的著作权归二人共有。

2007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如下:“作品名称:红雪地(以下简称《红》剧);作品类型:文字作品;作者:孙某某;著作权人:孙某某;作品完成日期:2006年11月9日;作品登记日期:2007年6月22日。”

上述三部作品即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庭审过程中,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享有上述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不持异议。原告另提交了剧本《血祭》、剧本《雪原探宝》,鉴于某本《血祭》、《雪原探宝》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2007年10月22日,北京沃森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嘉荫丰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孙某某(乙方)签定《购买剧本合同书》:“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欲购买乙方享有个人著作权的20集《红》剧,拍摄电视剧。(一)剧本稿酬共计20万元,由甲方在签约后一次付给乙方。成交后,乙方的电视剧版权归属甲方所有。…(三)该剧本甲方购买或投拍后,若出现与此相关的著作和版权一类纠纷,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涉。给甲方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责任和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示的山西省2007年11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报备机构:山西电影制片厂;许可证号:甲第X号;剧名:红雪地;编剧:孙某某;题材:近代传奇;体裁:一般;集数:20;拍摄日期:2007.11;制作周期:12个月;联合制作机构:北京沃森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伊春市丰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容提要:上世纪30年代,关东绅士关善耕的父亲关如水曾为王爷保管一份藏宝图的事情泄露于某,立即引来各方势力的争夺。关善耕以民族和国家利益为重,与日本间谍、军阀大帅和土匪头子等展开了斗争,保住了国宝。后来关善耕晓以大义,说服王爷献出藏宝图。关善耕携图投身革命事业。”

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无原件印证,各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二、被控侵权作品相关事实。

2005年11月11日,北京中天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甲方)与郑万隆工作室(乙方)签定《合同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电视连续剧《民国大先生》第一部(原名《北市场》)的故事策划。该剧大纲创作及修改大纲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共计4个月。因剧本选题由甲方提供,所以该剧选题权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该剧大纲提出修改,甲方确认乙方提出的故事,有关创作上的问题须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直至满意为止。该剧的故事策划属乙方。

2007年8月15日,辽宁台(甲方)与天润传媒公司(乙方)签定《联合拍摄电视剧合同》,就联合拍摄国产电视剧《大先生》约定:“甲方有权在该项目的片尾署名“联合摄制”。甲方对该项目有政审把关权,甲方对该剧剧本和完成片和乙方一样拥有终审权。甲方对该项目不实际投入拍摄资金。该项目有偿提供给甲方播出,辽宁地区独家播出(销售合同另签)。该项目由甲方提供拍摄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由甲方负责将剧本及样带报审,甲方为摄制组提供必要的手续。该项目的一切版权永久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制作管理和国内外发行工作。”后辽宁台、黑龙江台分别与天润传媒公司、浙江盛天影视文化发行有限公司签定合同,购买了《关东大先生》电视剧在辽宁省、黑龙江省的独家电视播映权。

2007年7月15日,沈阳瑞东公司(甲方)与天润传媒公司(乙方)签定《电视节目投资合同书》,就拍摄国产电视剧《大先生》约定:“投资总额2400万元整含前剧本费用,乙方分五次支付给甲方除剧本费122万元之外的全部投资款。该剧版权期限从开机之日起计算,共计4年。4年之后甲乙方共有该剧版权。乙方于某权期限内在国内外有线、无线、数字和卫星播放形式播出及新媒体和音像版权。该剧原则上定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剧本大纲制作,11月份进入拍摄工作。甲方有权在该剧的片尾署名‘联合拍摄’,甲方对该剧剧本和完成片和乙方一样拥有终审权。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拍摄、制作管理。乙方有权在该剧的片尾与甲方联合署名‘联合摄制’。乙方对该剧剧本和片剧拥有终审权。乙方有义务对该剧拍摄投入全额资金,并享有约定期限及范围内的版权。乙方有义务负责该剧剧本的运作、报审。乙方有义务负责该剧前期剧本创作和后期制作的全部工作。”庭审过程中,沈阳瑞东公司和天润传媒公司均称《电视节目投资合同书》并未实际履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示的辽宁省2008年5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报备机构:辽宁电视台;剧名:大先生;编剧:路远;题材:近代传奇;体裁:喜剧;集数:45;拍摄日期:2008.7;制作周期:10个月;联合制作机构:天润传媒、本山传媒;内容提要:沈阳有个叫北市场的地方,与上海的城隍庙、大世界、北京的天桥及天津的三不管一样是个繁华热闹龙蛇混杂的地方,在这里有着自己的历史,有着属于某里的规矩。一个“一根筋”有点儿可爱又有点儿坏的男人赵某安为了完成父母的遗愿,踏上了寻找妹妹的征途。几经周折,误打误撞地成为了专门铲奸除恶、令日寇闻风丧胆的‘铁血除奸团’首领‘大先生’。该剧以日本‘龙口行动’计划和大清龙脉宝藏之谜为背景,再现了沈阳北市场的繁荣历史。”

2008年7月25日,开原鑫泽公司(甲方)与杜某戊(乙方)签定《关于某本统筹的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35集《关》剧的统筹工作;乙方修改后的剧本,每集的字数需达到原剧本的长度,并符合甲方导演的要求,达到甲方拍摄的标准。

2008年10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天润传媒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郑万隆、杜某戊(笔名:路远)、郭某己、刘某于2007年7月31日创作完成的文字作品《关东大先生》(以下简称《关》剧),申请者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2009年1月17日,开原鑫泽公司(甲方)与天润传媒公司(乙方)签定《合同书》,就拍摄国产《关》剧约定:“投资总额2000万元整含前、后期费用,由乙方前期投资编剧酬金135万元,甲方投资该剧所有拍摄及后期直至片剧完成交片的所有款项。该剧版权归甲方所有,创意权属甲乙双方共有。国内首轮中央电视台播出归甲方发行。国内次轮有线、无线和卫星播放形式播出及海外版权归乙方发行。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拍摄、制作管理。甲方对该剧剧本和完成片和乙方一样拥有终审权。该剧除乙方先期投入的剧本稿酬及次轮的发行费、税金外的所有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该剧的片尾署名‘国内次轮音像及海外发行’。乙方对该剧剧本和片剧拥有终审权。乙方有义务负责该剧前期剧本创作(实际费用在返还发行款中予以扣除),并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把关,以确保该剧质量。在乙方版权期内甲方须保证无任何版权纠纷。”

2009年2月5日,辽宁台出具《授权书》:“现将由辽宁台立项出品,本山传媒集团与天润传媒公司联合拍摄的四十七集电视连续剧《关东大先生》的版权、播映权、发行权、音像权及其他附属权利及后续产品开发权授予本山传媒集团及天润传媒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2009年3月2日,辽宁民间艺术团出具《情况说明》:“本山传媒集团的主体是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是由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发展而来的名称。本山传媒集团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有关《关》剧的各种合作,如有任何责任,均由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承担。”2009年1月17日,天润传媒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关东大先生》电视剧原装普通话版在中国大陆首轮卫星电视永久播映权(除三年期次轮播映权、音像、网络、海外)授权给本山传媒所有。2009年1月17日,开原鑫泽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关东大先生》电视剧原装普通话版本在中国大陆次轮有线、无线和卫星电视播映权(中央电视台播出完毕后开始)及海外版权授权给天润传媒公司所有。

辽宁民间艺术团出具《授权书》:“中央台:辽宁民间艺术团授权开原鑫泽公司与贵台洽谈《关》剧的播出及发行事宜,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由开原鑫泽公司负责办理。”《关东大先生》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显示:制作单位:辽宁电视台;合作单位:本山传媒、天润传媒公司。

2009年3月13日,中央台文艺节目中心与开原鑫泽公司签定合同,购买了《关东大先生》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及中央台所属频道的永久播放权等。

《关东大先生》电视剧片头署名:“编剧:路远、郭某己、刘某。”片尾署名:“联合摄制:辽宁电视台、本山传媒、北京天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辽宁电视台、本山传媒、北京天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电视台。”

关于《关》剧的剧本创作、投资、拍摄、发行、播放等问题,结合各被告及第三人陈述概括如下:1、《关东大先生》剧本由郑万隆工作室邀请郭某己、刘某形成故事大纲和前20集剧本初稿,由郑万隆工作室邀请杜某戊完成第21-35集剧本初稿并对剧本大纲略作修改,后由杜某戊统筹修改全部剧本,拍摄过程中对剧本有部分修改。2、《关东大先生》电视剧的实际投资人是开原鑫泽公司,开原鑫泽公司参与了电视剧拍摄工作。3、《关东大先生》电视剧版权归开原鑫泽公司,中央电视台对该剧享有永久播放权。4、中央台、辽宁台、黑龙江台播放了《关东大先生》电视剧。

三、侵权与否相关事实。

原告指控《关》剧与《血》文、《白》剧、《红》剧在故事主线、基本框架、故事背景、人物关系、情节发展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并提供了其自行归纳的《关》剧分集梗概、故事大纲和对比表,被告杜某戊提交了剧本、对比表和自百度网站下载的《关》剧分集大纲,被告天润传媒公司也提交了《关》剧剧本和分集梗概。庭审过程中,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小说《血》文、《白》剧、《红》剧著作权权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对于某方提交的《关》剧分集梗概、故事大纲、剧本互不认可,故应以《关》剧电视剧作为根本比对材料。虽然双方都提交了对比表,但考虑到双方的诉讼地位,本院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采用原告提交的对比表作为审查基础,并确定本案审查范围以原告提交的对比表为限。

原告提交的对比表包括以下内容:(一)《白》剧和《关》剧框架对比9处;(二)《白》剧和《关》剧故事主线对比12处;(三)《白》剧和《关》剧剧情分集对比46处;(四)《红》剧和《关》剧剧情分集对比20处;(五)《红》剧和《关》剧人物对话对比23处;(六)《白》剧和《关》剧人物对话47处。庭审过程中,原告从对比表中分类举出最典型、最能证明侵权成立的对比点,经双方举证质证,对比情况如下:

(一)《白》剧和《关》剧框架对比表之1、3、6,具体情形如下:

“1、故事情节主线”:清朝皇室留下一份宝藏,民国年间几方人马某争夺和守卫宝藏,围绕藏宝图、秘诀展开争斗。在这一点上,《白》剧和《关》剧相同。但是,《关》剧的藏宝图是一张羊皮,藏在画轴里,在酒的作用下可显出图形。口诀是一首童谣,指引拉开风铃的方向,以避开机关伤害。玉佩是开启山门的钥匙。而《白》剧的藏宝图有两幅,一幅是山水画,画上有诗。一幅是藏在金印里的图,图上也有诗。将两首诗连接起来,根据玉佩上的指示阅读诗文,可得藏宝位置。

“3、最重要的情节设置”:破解藏宝图必须三样物品齐备,而三样物品分别由不同的人持有。在这一点上,《白》剧和《关》剧相同。但是,《关》剧的三样物品分别是藏宝图、童谣口诀、玉佩,而《白》剧的三样物品分别是藏宝图、金印、玉佩。具体情形见上段。

“6、主要人物设置(二)”:日本侵略者试图不择手段夺取藏宝图,并利用剧中女性角色,被利用人发现真相后转变立场。在这一点上,《白》剧和《关》剧相同。但是,《关》剧中,香菱原是中国人,幼年时被日本人抓走,培养成日本特务后返回中国,冒充赵某安妹妹,试图获取藏宝图;而《白》剧中,黎可儿是王爷的情人,持有藏宝图构成要素之一,日本人石井武夫化名古X某充黎可儿的表哥,试图获取藏宝图。

(二)《白》剧和《关》剧故事主线对比之1,具体情形如下:

故事发生在民国初期的东北地区,各种势力争抢藏宝图,藏宝图都有三个主件构成,有假图出现,有爱国抗日护宝性质。这些方面,《白》剧和《关》剧相同。但是,《关》剧中,故事发生时间仅限于某国初期,主要地点是沈阳北市场,主要人物赵某安跑江湖出身,社会地位较低。而《白》剧中,故事发生时间从民国初期延展到日军侵占东北,且穿插有大量地下党活动,主要人物关如水、关善耕都是财主,社会地位较高。

(三)《白》剧和《关》剧剧情分集对比之25,具体情形如下:

《白》剧中,关善耕被抓、被刑讯、被定死罪,四妹组织力量武装救人,关键时刻,军阀带人救了关善耕,关善耕叫冤,师长对抓人者打耳光,并将其关入大牢。《关》剧中,赵某安和哈贝勒被抓,叶丽莎组织力量武装救人,关键时刻,张大帅的师长带人救了赵某安、哈贝勒。此前,段督军解救韩廷玉时,韩廷玉称被杜某海打,段督军打了杜某海耳光,并将赵某安关入大牢。

(四)《红》剧和《关》剧人物对话对比之“9”,具体情形如下:

《白》剧中,“邱本年:要动手,关家人就一个也不能留!……”

《关》剧中,“韩廷玉:上边打过招呼,说这个事儿呀知道的越少越好,尤其是当事人,全部灭口……”

(五)《白》剧和《关》剧人物对话之“17”,具体情况如下:

《白》剧中:“古冬杨:我是大日本帝国进入东北的特遣人员石井武夫。......古冬杨:我们是受命于某皇陛下,为帝国的兴旺而来!希望你能尊重我们的人格!……古冬杨:只要你能交出一个人,我们愿意接受一个你的条件。葛金财:交什么人古冬杨:段长生!葛金财警觉地:段长生!……古冬杨某横地:你必须要交给我们,因为这是关系到我们帝国的一件大事业!”

《关》剧中:“佐藤:杜某长,我是株式会社的佐藤。今天我们领事前来,是向你要一个人。杜某海:什么人佐藤:一个关系到我们大日本帝国一起重案的人犯。我们要求通过外交手段引渡此人。杜某海:与贵国一桩案子有关佐藤:对,使馆日本驻奉天的侨民。所以,你必须把这个人交给我们领事馆。杜某海:谁佐藤:赵某安。……”

除原告举出的上述典型例证外,原告对比表中其它对比点的对比情况与上述对比情形基本类似。

天润传媒公司提交了《决战天门》电影光盘,该片于1993年公映发行,影片主要内容是:抗日战争时期,年轻的女考古学家方志珍与父亲方教授同在大学任教,志珍怀着强烈的爱国心决心把失落民间的神医华佗的医著寻找回来。志珍和日本考古学家川多磨在一座古塔中发现两颗明珠,却被也来寻书的德国人干戈一伙抢走,不久,川多磨奉命回国前夕,突然被指令留下寻找华佗医书,并有浪人西协美知子和高城丈二相助。干戈利诱大学教授携手寻书,志珍被他的无耻行径激怒,为尽快找到医书,她们来到漆黑的秘宫,在一颗明珠上找到了线索。她们立即赶到陈教授家,在一幅于某跪送华佗的画里找到了“开启天门之匙”的字样。干戈随后而至,字迹已被志珍抹去。火车站上,志珍与川多磨相遇。川多磨直言相告,志珍更坚定了保住国宝的决心。她蓦然想起老同学蓝天曾说过家有宝物,是两把“开启天门之匙”。她与川多磨找到蓝天,蓝天慨然相赠,不料干戈的爪牙白痴突然将钥匙抢走,争斗中,白痴摔倒在炉旁石头上,烫热的钥匙在他前额烙下印记。干戈追来再次从志珍手中掠走钥匙。志珍猛然想起白痴额头印记,设计将白痴骗来,用石膏取下钥匙模型。众人拿着配制的钥匙来到黄某山麓,志珍与方教授合力开启了石门。在山洞尽头,众人发现了华佗当年藏书的箱子,可是铁箱是山洞中枢,动一动就会山崩地裂。志珍按照于某图的指点,奋力抽出铁箱,抛给川多磨,要她迅速离洞。山洞崩裂,众人拼命奔出,而干戈率人已在山下摆阵守候。西协美知子被抓,川多磨搭救未成,西协被凶狠的干戈杀死。护宝激战中,方教授不幸牺牲……。天润传媒公司称《决战天门》影片为《关》剧创意来源之一,并称《蓝色妖姬》、《七品钦差刘某锅》、金庸小说《鹿鼎记》、《白马某西风》、《雪山飞狐》、美国电影《国家宝藏》、《法制晚报》关于某口计划的报道等均为《关》剧创意来源。杜某戊称美国影片《国家宝藏》、《圣杯三部曲》及金庸小说《鹿鼎记》、《连城诀》等均为《关》剧创意来源。

另查:2009年6月30日,伊春市版权局出具《关于某某某申请维护著作权案的请示》,在该份请示中,伊春市版权局称孙某某向该局投诉本山传媒、辽宁台、天润传媒公司制作播放的《关》剧剽窃其小说《血》文、《白》剧、《红》剧,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侵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该局认为:孙某某诉求基本属实,申请请求合法,《关》剧无论是故事线索、副线索、人物性格、多个场景均涉嫌剽窃、抄袭,请黑龙江省版权局并通过省局向国家版权局汇报,给予支持、办理,以维护作者著作权益。2009年9月18日,伊春市版权局出具《关于某市作者孙某某诉求著作权维权案工作的请示》,内容与6月30日请示基本相同,并附有《一剧涉嫌侵权的主要内容》作为附件。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某、杜某乙提交的《血》文、《白》剧、《红》剧、《血祭》、《雪原探宝》、著作权登记证书、《剧本购买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网页打印件、《电视节目投资合同书》、伊春市新闻出版局文件、《关》剧光盘、对比表等;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电视剧节目投资合同书》、《合同书》、《关》剧光盘、剧本、分集梗概、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说明、《决战天门》故事片光盘、《白》剧分集梗概、《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情况说明、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联合拍摄电视剧合同》、《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关于某本统筹的协议》、对比表等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某在于某告对比表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抄袭。审查这一争点,应对双方作品进行同异性分析,结合作品反映的史某、题材和类似作品的创作特点和规律,判断被控作品的表达有无独创性。鉴于某告对比表列举的对比点数量较大,且双方同意以原告举出的典型对比点作为对比例证,故本院将以原告举出的典型对比点为例,审查判断《关》剧被控内容有无独创性。对于某比表中的其它对比点,本院不再逐一详细分析。

(一)《白》剧和《关》剧框架对比表之1、3、6

本院认为,藏宝、夺宝、护宝、藏宝图、秘诀、日本人利用女性、被利用人发现真相转变立场等是此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情节。基于某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极有可能在上述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这种相似系同一题材的有限表达所致,不能以此认定侵权。原告如欲主张被告构成抄袭,则应在上述基本情节设置相同之外,证明上述基本情节的深化、细化、个性化表达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相似。进一步比较上述情节的细化设计,双方作品对于某述情节的细节表达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原告指控被告这一部分内容构成侵权,依据不足。

(二)《白》剧和《关》剧故事主线对比之1

本院认为,日本侵华自东北开始,双方作品均与此有关,其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存在相同或近似,纯属正常。夺宝、护宝、假图等情节也在类似作品中司空见惯,原告以此主张故事主线抄袭,理由不足。关于某宝图的组件设计,双方在具体设计和细节上确实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综合考虑类似作品对藏宝图设计的创作规律和有限表达,本院认为双方在这一情节细化中出现的相似点仍属正常合理范围,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抄袭。

(三)《白》剧和《关》剧剧情分集对比之25

剧中主要人物被抓、被刑讯、被定死罪,女性角色组织力量武装救人,关键时刻被军阀所救,双方在这一情节设置上确属相同。但是,美女救英雄、军阀冲法场均属此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情节。虽然双方作品都设计为军阀救人,但考虑到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史某和类似作品的创作规律,本院认为此种相似仍属正常。关于某救者叫冤、打耳光、关入大牢等情节:一者军阀打人习气系公知事实,类似情节在文学作品中并不少见;二者双方具体情节设计不同:《白》剧中,师长对抓人者打耳光,并将其关入大牢;而《关》剧中,段督军打耳光并非发生在冲法场解救赵某安、哈贝勒之时,而是在此之前、段督军在另一场景中解救韩廷玉时,韩廷玉称被杜某海打,段督军打了杜某海耳光,并将赵某安关入大牢,而与《白》剧中将打人者关入大牢不同。因此,此种相似也不能认定为抄袭。

(四)《红》剧和《关》剧人物对话对比之“9”和(五)《白》剧和《关》剧人物对话之“17”

人物对话出现不合理的相似,是此类案件认定侵权成立的重要根据。原告列举的上述对话,虽然主题都是杀人灭口和要求引渡,但两者在具体表达形式上存在很大差别,不能仅以相同对话主题认定对话内容构成抄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禁止后来作者抄袭他人在先创作的作品,但允许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再次进行独立创作。抄袭和独创的认定标准,在于某方作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相似。考虑到文学作品创作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某一史某出现的相同场景,基于某似题材出现的有限表达,基于某有领域形成的常见情节,不能作为认定抄袭的标准。双方作品虽然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但这些相似点或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因而不能成为认定抄袭的标准;或因在深化、细化、个性化过程中出现较大区别,因而使被控作品产生了独创性。分析原告列举的典型例证及其它对比点,双方作品之间不存在无正当理由的、超出巧合可能的、不合理的相似。著作权法应当为文学创作保留合理的法律空间。诸如此类的合理相似如被认定为侵权,将严重影响文学创作活动的正常开展。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杜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一元,由原告孙某某、杜某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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