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华兴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笃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与被告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负担。
审判员杨宜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理
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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