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1-04  当事人:   法官:任一鸣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某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杜某某(甲方)和朱某某(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一、甲方自己所有的位于南十里铺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共29间,建筑面积512平方。二、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乙方自主选择项目。三、租赁期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1日止。四、该房屋租金为每年x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提高租金或变相提高租金。五、租金每年结算两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支付一次。六、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如确需改变或增加房屋内部结构的设备及对房屋内部设施进行的装修,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七、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给甲方,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可协议续签租赁合同。八、如因国家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无条件终止,国家给予补偿分配详见合同附件。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拖欠租金水费,2、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双方签订以上协议后又于当日签订一份合同附件,主要内容为:乙方根据需要,对房屋新建增加的面积76平方米,费用由乙方自理,新增面积应属双方共有,甲方占60%,乙方占40%,退租时,甲方可把新增建筑面积按建筑价进行折价估算支付乙方40%的费用,新增建筑面积归甲方所有。如遇新增面积所得政府补贴,甲方得60%,乙方得40%,并由甲方负责兑现给乙方。签订合同附件后,朱某某支付5000元租金,截止起诉时还欠杜某某x元租金未支付,引起争诉。在诉讼中,杜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归还房门钥匙的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虽然杜某某在出租房屋内为其母亲办理出殡仪式,但事后朱某某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且朱某某用于经营的物品现仍在杜某某处存放,因此朱某某的行为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杜某某要求朱某某支付房租x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但考虑到杜某某的行为对朱某某的正常营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朱某某向杜某某支付租金金额应予减少,酌定减少金额为3000元,综上,朱某某应向杜某某支付租金x元。朱某某以杜某某在其承租房屋内办理丧事为由拒付全部拖欠租金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07年4月2日签订的租金协议,故该租赁协议应予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杜某某与朱某某于2007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某某人民币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朱某某负担300元,杜某某负担75元。

朱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合同履行期间,杜某某强行要走钥匙为其母办理丧事,至今未将钥匙返还。当时已明确不再履行合同。杜某某违约在先,故我方不应再支付租金。二、我方还借给杜某某1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应付租金数额。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杜某某答辩称:我为母亲在出租的房屋处办丧事,是同朱某某商量好的,钥匙早已还给朱某某。朱某某从未提出过解除合同,现在其东西还在房屋内。朱某某也从未借钱给过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朱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杜某某与朱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朱某某拖欠杜某某租金,理应支付。朱某某上诉称双方已口头解除租赁协议,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其物品现仍在租赁房屋内,并未搬出。鉴于杜某某在出租的房屋内为其母办理丧事的情况,一审已予考虑,将租金金额予以酌减,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九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陈秀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