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应该怎样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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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内容实质是建立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拿北京市来说,1992年10月以后,具有城市户口的职工,单位与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可以计算所谓工龄。所以解决缴费问题是单位与个人双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某职工在1995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单位,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本人档案也留在原单位。从形式上讲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这只是一种形式要件,而缺乏实质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实质要件,就是劳动者在企业要提供劳动,企业要为其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根据劳动者的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劳动者在没有工资收入期间,应该视为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中断,缴费工资基数为零。所以,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不应该由原单位缴纳。如果自己缴纳,也要根据相关的允许补缴与不允许补缴的具体规定执行。只要依法续缴了社会保险,所谓工龄才能连续计算,依据缴费年限享受退休待遇。实际上不一定是劳动关系的续接而应该说是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和缴纳年限的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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