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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

发布日期:2023-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甬政办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2005-3-15

  执行日期:2005-3-15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在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精神,现就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资产评估

  (一)改制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表相符。

  (二)资产评估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对单位的资产状况进行核查,并对改制前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改制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经市国资部门核准。改制单位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公示。

  (三)改制单位评估基准日为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制方案后上推一个月,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四)改制单位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合计结余人均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转为国有净资产。

  二、资产核销

  (一)实物资产核销须列明详细清单。对资产报废的,要提供经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鉴定意见;对资产盘亏损失的,由保管或使用人员详细说明盘亏原因。

  (二)清算资产核销须逐笔说明原因。对由于债务人破产、歇业、注销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要随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详细说明发生日期、经过及难以收回的原因,并须有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证。

  (三)对外投资核销须附相关材料。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或闭歇的,应附法院裁定书、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对确实无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由改制单位提供原投资单位协议、章程和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并须有相关责任人签证。

  (四)核销资产必须账销案存。对经批准核销的清算资产和对外投资均应账销案存,由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可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债权催讨协议,由改制单位负责催讨。对已核销的资产经催讨后收回的,70可留给单位作为催讨费用,30上缴国资部门。

  三、资产剥离

  (一)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将为本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从原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参与改制。

  (二)改制单位需要剥离部分资产的,应提出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部门审批。

  (三)剥离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剥离资产对外处置,须经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处置收入上缴市国资部门。

 四、资产提留

  (一)改制单位可在净资产中提留改制所需的正式在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补缴费、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费、“两保”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可以提留的费用等,提留的标准和范围按照甬党[2004]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改制单位提留资产时,应填报提留资产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市国资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核准提留。

  五、产权转让

  (一)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以评估结果的净资产,经过核销、提留、剥离和期后审计调整后为基价。基价为负资产的,按零资产转让。

  (二)改制单位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转让。若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三)受让方吸纳原单位70%以上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的,给予10%折扣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金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欠交部分原则上在一年内付清,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至三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间,用有效资产抵押或提供合法担保,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市国资部门。

  (四)改制单位在资产置换时可一次性享受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优惠。

  六、加强监管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改制单位突击分配财物、隐匿资产等行为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实的,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和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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