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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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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内容中详作阐述(参见本书第六章)。这里主要探讨合同债务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大陆法国家常常用给付义务来概括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所谓给付是指为达到债的目的而由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或不行为。但是,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必须与债权人受领给付之结果相结合,才能称为“给付目的”。我国立法和学说通常用“履行的义务”的概念来概括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严格的说,给付与履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表明债务人所应负有的义务。债务人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总之,债务乃是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义务。
责任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责任与债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具体来说,债务与责任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第一,责任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一种国家的强制性。就债务本身而言,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是债的效力必须借助于体现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的责任制度,才能得到实现。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例如,自然债务因其无责任保障,所以在不履行时,不发生责任问题。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所指出的:各债权人之给付受领权复受责任关系所保护,但责任关系之具体体现,则在于诉权之行使,因是,责任乃债权与诉权之中间桥梁。
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的,债的关系是完整的债务与责任的统一。这里也涉及到对自然债务的性质认定问题。所谓自然债务是指无责任的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不履行,“权利人”并不能要求强制履行。许多学者认为,自然债务本身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自然债务人债权,亦系一种给付受领权,于私法上与其他债权并无差异,仅系其受国家之力保护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亦即在公法上有所区别。上些学者据此将债务分为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两种。所谓完全债务是指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务,又称为法定债务;而不完全债务是指债务是否履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志,法律不加干涉,通常称之为自然债务。我认为,债务与责任在性质上是不可分割的。无责任保障的债务并不是真正的债务,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债务。就自然债务而言,既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它就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而绝非法律上的义务。义务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完全凭其对道德因素的考虑,如若不予履行,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其履行。我国学者通常对自然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概念加以引号,以示其在性质上并非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
总之,我认为,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但无责任的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正如林诚二所指出的:“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务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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