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用车出事故 车主失职责难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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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今日宣判一起擅自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判决车主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1月1日17时,某公司的沈某擅自驾驶其连襟陆某(公司老总)所有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余镇双丰路时,与袁某所骑自行车尾部相撞,致使袁某受伤,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起诉要求沈、陆两人先行赔偿医疗费44165.95元。陆某辩称,该车已多年不骑,是沈某自作主张将车骑走的,发生事故不应由其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车辆的性能、行驶的安全性负责,并尽到妥善注意管理的义务,由于其未按规定对其车辆进行年检,没有对车辆进行参保,也未切实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没有驾驶证的被告沈某驾驶该车辆,并造成危害后果致使原告受伤。现陆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丧失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则在擅自驾驶情形下,车辆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并未发生变化,故而陆某也应成为赔偿义务人,与肇事人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损失44165.95元,被告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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