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查看资料

聘用司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车主可否追偿

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3月21日,张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张某的货车送货,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文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的车子损坏,张某花了8000元才将其修复。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觉得李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8000元钱。于是他要求李某补偿自己3000元。

  【分岐】

  聘用司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车主可否行使追偿权?

  第一种观点,李某是张某的雇员,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大的过失,所以张某可以追偿李某。

  第二种观点,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张某不可以追偿李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雇主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因此本案不能仅凭李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张某的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