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购房常识 >> 查看资料

经营资格考察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经营资格考察
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的对方当事人,了解对方“家底”是做买卖的基本前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目前,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若干个投资者(即股东)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另一种是采用合作方式联建或合建,而不新设立开发公司。
买方需要了解开发商的股东情况、公司形式或合建方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为此需要审查开发商的下列情况或文件:
(1)、开发商的股东情况。
如果开发商的股东或合建方有法人股东(大多数开发商由或主要由法人股东构成),则应审查每一股东的营业执照,以便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中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外方为“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
(2)、开发商本身的最新“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应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年检,买方应注意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以及是否盖有工商部门“年检通过”的印章;
(3)、开发商设立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以便知悉其实收资本的数量和缴纳情况等;
(4)、开发商的公司章程;
(5)、如果开发商是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方还应审查下列文件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
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如果是联建或合建,各方之间的联建或合建合同、协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