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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万还20万,汇报奇高你莫信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如果有人向你借1万元,说会还给你20万元,这样的生意你敢做吗?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明显是骗局的“借1还20”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债务人已经无处寻找,保证人得承担全部债务。
  2003年12月23日,吴女士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人将在厦门成立一家石材贸易公司,吴女士愿意支持李某1万元现金。而李某为了回报吴女士的大力支持,将高额支付给她“报酬”,金额高达20万元。朱某作为吴女士和李某的介绍者和担保证明人,也在这份《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签好后,吴女士即付给了李某1万元,李某给吴女士开具了收条。
  出乎吴女士意料的是,在此之后,她并没有看到李某创建石材贸易公司,而后证实李某也根本没有创建这间公司。更让吴女士生气的是,李某向她承诺的每个月2万的回报金,她一个子儿都没见到。看到屡次向李某索要回报金没有结果,吴女士幻想得到高额回报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只能将要求降到最低,让李某将1万元的本金还给她。但李某依然没有还给她。再后来,李某就玩起了“人间蒸发”。吴女士这才醒悟过来,李某根本就是编织了一个谎言来骗取她的钱财。
  不得已,在2004年5月至12月间,吴女士只好多次要求朱某返还这笔款项,并于2005年3月17日,向思明区法院提出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吴女士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为赠予合同。法院对此没有采信,认为他们之间实际上是借贷关系,不过协议书中对借款1万元以20万元作为回报的约定属高利贷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但吴女士要求李某偿还本金是合理的。朱某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处朱某偿还吴女士1万元。朱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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