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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04-11-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上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是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审判实践中其形成于多种原由,予以归纳总结。

  [主题词]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司法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纵观我国现行民商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存在于以下情形,予以归纳,以供参考。

  1、基于共同侵权或其他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所谓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则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实践中,对该条在适用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虽侵害结果是由二人以上造成,但该二人或者数人对造成该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侵害结果由二人以上的过错行为所致,但因为其在事没有共同的故意,事中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那么不能让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个侵权人,即使没有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但在处理中不但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乘客在乘座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案件,对乘客选择适用侵权法请求侵权人赔偿时,存在着非承运方的侵权人是否与承运方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多数的法院是判决侵权各方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多个侵权人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少数法院判决多个侵权人不但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聂某某等八人与被告邵某某、长丰县土山运输公司等六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即是如此。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接受了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由侵权人按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意见)第148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不能确认损害结果是由何人所致,即推定由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并将共同危险行为推定为共同侵权。该规定弥补了我国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空白,但也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混为一谈,存在较大的缺憾。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在内涵和外延均存有较大区别。

  3、基于共同责任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具有拘束力的扩张性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如果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包括赡养一方或双方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及抚养一方或双方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不管其未婚妻关系是否仍然存续,均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也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因合伙、联营或合伙企业债务所形成的连带责任。合伙或者联营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或者联营体统一管理和支配,其主要经营行为由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共同决定或者按照合伙或者联营协议执行,全体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均有权监督,合伙或者联营体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合伙及联营的上述性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联营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因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正常的代理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如果代理有瑕疵,则依法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转不托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委托时双方有约定或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因保证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又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致合同无效的,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因雇佣、帮工等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或者分包导致的连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而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几种连带责任外,民商事法律还规定补充责任、补偿责任和垫付责任等与连带责任类似的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受害人利益的得以司法救济。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赵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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