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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信用卡的贪婪黑手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新金融知识的生疏,耍弄金蝉脱壳的伎俩,以存折和储蓄卡进行抵押、借款,一个人在多家银行持多张信用卡,不断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新金融知识的生疏,耍弄金蝉脱壳的伎俩,以存折和储蓄卡进行抵押、借款,一个人在多家银行持多张信用卡,不断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
专家建议,首先要杜绝信用卡的非常规推销行为,首先应严格规定业务员的规范,可参照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有关规定来着手;其次应当建立信用卡申领后果明示制度
近年来,金融诈骗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侵害和负面影响。随着金融业务的提升,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也呈多元化、智能化的新态势。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集代发工资、atm取款、pos消费等功能为一体的储蓄卡业务,储蓄卡对应的是活期储蓄存折上的账号,支取的是存折上的款项,另外,利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也能对存折资金自由转入或转出。1914年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问世以来,信用卡便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于是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人们对新金融知识的生疏,耍弄金蝉脱壳的伎俩,以存折和储蓄卡进行抵押、借款,一个人在多家银行持多张信用卡,不断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的代价
20世纪90年代初,临海市东镇这块经济热土上到处掀起办厂热潮。卢森眼看着身边的人一个个富了起来,也按捺不住筹集资金,与其弟合伙办厂。1993年2月,卢森又独自在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临海市新华制衣厂。但市场行情难以预测,再加上他们经营不善,消费性开支庞大,没多久两家公司都债台高筑,陷入困境。
这时的卢森并没有从考虑改善企业运转的角度出发,而是为继续他及家人的奢侈生活,以公司的名义分别于1994年11月19日在临海市建设银行办理了万事达公司卡;1994年12月16日在农业银行办理了金穗卡公司卡;1995年4月4日,又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万事达公司卡;1995年4月20日,在中国银行办理了长城卡公司卡一张。这些卡都为卢森一人使用。
1996年初,卢森的公司已经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可卢森的消费却毫不见减。1996年4月10日他用临海市中国银行长城卡在北京消费时开始透支,于1996年6月底在北京华都饭店消费时被没收(此卡上了全国黑名单),此时这张长城卡已经透支了13万多元。1996年5月31日,7月9日,卢森用两张建设银行的的万事达卡在北京消费,同年11月22日同时被止付,透支累计10万元多。由于各家银行的信用卡pos系统不能联网,这给卢森一人持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提供了可乘之机。1996年9月初,卢森使用农业银行的金穗卡在北京一家钟表店再次恶意透支消费时,他身上最后一张信用卡被没收。
从出现恶意透支到银行止付短短的一年半时间里,卢森总共恶意透支了236108.08元。1997年10月,卢森因信用卡诈骗罪在桂林被临海市公安机关抓获。1998年3月8日,卢森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信用卡诈骗的恶果
1996年5月17日,王国民在中国银行舟山市分行领取长城信用卡后,他终日与一些酒肉朋友寻欢作乐,尤其在勾搭上一个有夫之妇后,为讨其欢心,他利用此卡于1996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1日在本地及上海等地疯狂透支97次,总金额近50000元。银行为此多次催讨,王国民一边口头答应尽快还款,一边加快了透支频率,在8月到9月一个月的时间里几乎天天取现消费。
其实,王国民先前早已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人。1991年8月8日,王国民因诈骗他人钱财被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6年3月,王国民以到南京做钢材生意为名从黄某处骗借45000元,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4月,因利用建设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被舟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1996年9月12日,王国民的长城卡在消费时被没收。此后,他便销声匿迹了,银行方面四处打听无果,只能求助于警方。围绕着王国民在上海活动的情况的全面细致的调查,终于工夫不负有心人,公安人员在王国民经常出入的上海皇冠舞厅找到了正在聚精会神打桌球的王国民,并被连夜押解回定海。
1997年8月8日,王国民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金融机构的漏洞
银行业务的收入是和业绩直接挂钩的,在利益的刺激下,形成了“重业务拓展,轻法律后果”的观念,银行从自身整体业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默认这一观念的存在。许多业务员直接到大学、职校、中专学校等向三校生推销信用卡,甚至将卡分包给学生,提供上游源,学生负责下游推销等非常规手段。r>担保制度是信用业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在竞争压倒一切的情况下,瓶颈逐渐有被突破的趋势。建设银行1000元以下免担保,工商银行也推出了此业务。无担保人的业务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债权方的银行就失去了实现债权的保证。尽管有各种规定制约,但是实际操作中银行的审查力度会放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申请人或担保人虚假签名,特别是一些小单位、小公司的负责人以统一为职工申请工资卡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一批信用卡。事后,却供其融资,甚至个人使用,并在银行方面施以司法解决途径之前逃之夭夭。
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状况,签名的效力相对较低且较难审查,银行相应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由于整个信用卡使用的运行机制主要依靠电子系统。事实上,电子系统是否能达到零失误,电子证据本身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存在疑问的。除自动取款机外,绝大多数的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还要通过银行或是其他相关的(如商场营业员)业务员进行人工操作,若人工操作出现差错,电子系统也就反映不出正确的结果。从时间中看,由于持卡人往往无法证明电子系统有误,使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存在严重对立。
尚需完善的法律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有四种表现形式:伪造、使用非卡、冒用、恶意透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的追诉金额。因为刑法体系中对可以恶意透支方式进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其认定标准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如对于恶意透支的主观认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制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究竟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比较模糊。犹如透支金额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透支金额的追诉起点,但并没有明确透支金额的计算方法,应计算单卡的透支金额还是计算同一行为人多卡透支的总额。
专家建议,首先要杜绝信用卡的非常规推销行为,首先应严格规定业务员的规范,可参照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有关规定来着手;其次应当建立信用卡申领后果明示制度;接下来应该加大申领阶段的审查力度,一方面应该严格审查申请人签名,要求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正本到场,根据身份证对其本人作表面程度的核对,并将签名留案备查;再次,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做好保障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最后,要加大刑事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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