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信用卡诈骗自首获减刑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任济舟律师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甲在2001年还犯有盗窃罪,并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5年。
办案经过:甲的家属委托任律师作为甲的辩护律师。任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甲并详细了解案情。在开庭前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并作好了开庭准备。
在开庭过程中,两位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作为控方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甲属于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加重处罚。
作为甲的辩护人,任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一、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抢劫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都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交待的,在法庭上也能如实回答公诉人和审判长的提问。在这点上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说明甲主观上具有悔改的表现。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被告人甲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甲的抢劫属于犯罪预备。被告人甲是在寻找抢劫目标的过程中被抓获,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这一点,起诉书也是认可的。在客观上,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22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减轻被告人甲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甲判决: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 。注:持枪抢劫法定刑最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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